内蒙古矿企事故致21死:起于偶然还是积于忽微?
这是个让人糟心也揪心的消息: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的矿企银漫矿业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事故,目前已造成21人死亡,29人受伤。
据《新京报》报道,事发时间是2月23日上午8时20分许,银漫矿业的通勤车由辅助斜坡向井下运送工人时,由于刹车出现问题,车辆失去控制,撞在辅助斜坡道四车场巷道帮。接报事故后,应急管理部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对此做出部署,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全力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重在团圆的春节还没过去多久,这么多工人就因为厄运骤降,永失与家人再团聚的机会,这让人痛心。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此次事故中的伤亡之“重”与因由之“轻”留下的巨大失衡感:因为通勤车刹车出问题,导致21条生命逝去,这番“疏忽”的代价未免太过沉重,以至于让人们在被“物伤其类”的难受情绪覆没之余,很难释怀。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就该事故来说,运送工人下井作业是矿井运输的重要部分,考虑到矿井运输通常都是运量不小、巷道狭窄、运距长短不一、线路复杂、可见距离短,其安全要求极高。也只有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程,才能避免井下车辆事故或是遭矿尘爆炸危险祸及。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银漫矿业公司井下车辆事故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包括矿井运输在内的生产流程,都做了明细规定。很多矿企还据此制定管理规定,要求运输队对车辆进行上下井前检查,保证车辆捆扎牢靠、防护可靠等。有的还要求运输车辆、设备安装必须满足“三固定、四保险”要求,定期检查处理,司机开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确保制动系统灵敏可靠。
此次事故中,涉事矿企有没有做到这些基本的要求,在通勤车开动前对车辆性能进行充分检查,运载约50人是否超载,难免会成为舆论追问的焦点。关涉人命,这些安全保障环节容不得半点疏忽或遗漏,在事故发生后,有关各方也需要就此给社会以交代。
据当地应急管理局披露,事故发生位置是金属矿山的斜坡道,工人平时乘车从该斜坡道进入矿山。这也成了事故追因溯责的重要“线索”。
学者郭向东曾在《坑下斜坡道车辆运人安全问题探讨》中提到,运人车辆除行车制动系统外,还应备有应急制动、驻车制动系统,以达到“防坠井”条件要求。可靠的制动系统、正确的无轨道巷道断面设计,是预防车辆自溜下滑、撞壁的应有保障。这些在事发通勤车上是否具备,值得查究。
而从媒体“深扒”的情况看,银漫矿业已非首次跟事故风险沾上边。2018年2月14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就曾发布《西乌旗安监局对银漫矿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的文章,称2018年1月24日该局对银漫矿业公司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进行再论证,西乌旗银漫矿业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存在冒顶片帮、中毒窒息、物体打击、高处坠落、机械伤害、透水、爆破伤害等诸多安全风险。更早之前,2016年银漫矿业还曾因发生致1人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险些被现母公司兴业矿业“中断”收购。
或许现在将这些“黑点”扒出来,以打捞这次重大事故的“草蛇灰线”,有些事后诸葛的意味。但不得不说,这些情况的存在,也许再次应验了安全生产领域常被提及的“海恩法则”。
“海恩法则”认为,一个企业发生1次重大事故背后,必定有29件轻度的事故,还有300个潜在的隐患。银漫矿业发生如此严重的安全事故,恐怕也是“祸患积于忽微”的结果,而非起于偶然。
据《新京报》起底,银漫矿业被上市的母公司视为“主力”,2019年背上了4.63亿元的净利润业绩承诺,该矿企仍在不断扩大产能、增加资源储备。此次事故连着的重重风险跟盈利压力之间有无关系,我们不宜轻易下结论,可舆论很容易顺着“为扩大产能而冒进,因冒进而罔顾风险”的逻辑,将二者加以关联。
就在事故前一天,其母公司还公告称,银漫矿业获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自有其标准,而银漫矿业在“喜提”该荣誉之余,也别忘了,其技术再高新,也得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否则就当不起社会期许和荣誉头衔。
说到底,任何安全生产领域的“忽微”,都可能是拿生命在试探“海恩法则”。如今这起事故已发生,我们希望它能以彻查问题、严肃追责和监管补缺收尾。毕竟,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中,还有个重要原则叫“四不放过”:发生安全事故后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民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领导和责任者没有追究责任不放过。
□佘宗明(媒体人)
编辑│杨林鑫 校对│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