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征收人对已经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能否直接提起诉讼?
案情概述
因高速连接线建设的需要,田某的房屋要被拆除。2014年6月,区政府、乡政府与田某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协议》,该协议约定:拆迁安置方式确定为分散迁建安置,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分散迁建安置土地及水电、路、超深基础补偿、搬家费、过渡费等,共35万元;乡政府补偿田某宅基地减少部分补偿款3000元;田某重建宅基地用地6000平方米,应付给乡政府重建宅基地用地费按每平方米70元计算;乡政府应给予田某各种奖励10万元。
2014年7月,田某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款及各种奖励费用,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乡政府却扣除了《房屋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应当给付的每平方米70元宅基地调换补偿款的费用,后因无法通过分散迁建的方式找到合适的宅基地,区政府承诺可以采取集中安置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一直未交付安置地。
2015年6月,田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拆迁协议并赔偿损失。他认为与区政府、乡政府签订的合同是行政合同,现在区政府和乡政府作为签约方只履行了补偿款的支付义务,至今未履行安置地的审批手续和土地的交付义务,构成违约。
法律分析
1、诉讼中,法院能否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直接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诉行政行为,只有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被诉行政行为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行政诉讼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事人所诉行政行为不明确,法院将无法进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协议的签订、履行、变更以及解除等一系列行政行为。当事人针对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诉讼,必须明确具体的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本案中,田某与乡政府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行政协议,但是其诉讼的具体理由中既包括了签订协议时的协议缺乏真实性、协议显失公平、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又包括了安置宅基地没有履行到位等履行问题。也就是说,田某在本案中既对行政协议的签订行为提出异议,又对行政协议的履行行为提出异议,其诉讼请求不够具体明确。
诉讼中出现了本案中田某的这种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行为应该怎么办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起诉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由此可见,在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未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进行指导和释明,要求当事人完善起诉状内容、明确诉讼请求,尤其是要明确被诉行政行为。
2、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能直接提起诉讼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本案中,田某对签订协议行为不服,实质上是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应当先行申请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