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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商标权侵权诉讼

看中国

2019-02-23 17:00

随着知识产权在竞争中作用的不断凸显及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不断增强,近两年来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快速增长,而其中商标侵权诉讼占据了较大数量,相比于其他民事案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无论是案件代理经验还是专业知识要求都更高。商标侵权诉讼实际上是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从大的框架包括:原告具备主张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权利基础、被告相应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专用权、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代理经验,谈一谈企业在收到商标侵权诉讼状,应该做哪些准备诉讼工作?

从主张的权利基础上讲,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应该首先确定原告主体及所主张的商标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核:(一)商标证登记的主体与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原告主张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是转让相关的转让材料是否具备,如果是许可则需要审查许可类型、地域以及许可权力等等;(二)商标的有效期及类别,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且有期限的规定,尤其是商品类型应该充分重视,审核原告依据主张的商标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属于不属于同一类别,原告是否提交了涉案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三)涉案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详细规定了商标不予注册的相关情况,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起商标无效的权利,因此面对原告侵权诉讼,被告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釜底抽薪,将涉案商标无效。

侵权角度的抗辩,是否侵权首先应该结合原告的诉状确定其主张的侵权方式(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以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一)从证据角度无法达到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这需要从证据的三性出发结合具体证据进行审查;(二)非商标性使用抗辩,商标的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专用权的保护就在于保护该标识性,如果原告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无法产生标识作用,从商标作用、目的的角度讲并不构成侵权;(三)在先使用抗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果被告的被诉商品标识使用时间早于原告所主张商标的注册时间,可以以在先使用为由来主张不侵权;(四)混淆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根本原则,即回归市场主体普通消费者的角度判断是否会将涉案商标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标识产生混淆误认,需要结合具体商标,从字体、读音、习惯、大小、显著性等等角度进行综合抗辩。

从赔偿数额角度,构成侵权是赔偿的前提,但构成侵权并不意味着一定需要赔偿,仍然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一)三年不使用抗辩,商标的生命力在于实际使用,因此三年不使用不仅是可以提起商标无效的重要理由也可以成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合法来源抗辩,作为正常的市场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义务去审查每件商品的权利状态,因此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此进行了赔偿上的豁免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此处所约定的合法来源需要哪些证据进行证明,商标法第七十九条对此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三)法定赔偿标准,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先后顺序进行确认并对于恶意侵权进行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惩罚性规定,且该条第三款规定,在上述标准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三百万元以下自由裁量。

上述审查及抗辩是商标侵权案件常规的方向,但因为证据的多样性及法律服务非标性特点,建议各类企业在面对商标侵权诉讼后,咨询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处理,将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损失降低到最大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