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社保发展报告:下调养老保险缴费率已成大势所趋
央广网北京2月22日消息(记者王晶)“中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岁以下参保缴费人数未来20年将呈缓慢上升趋势,年均增长2.70%左右,到2026年达峰值45828.8万人。”2月22日,社科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发布的《社会保障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称,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已成大势所趋。不过,专家也表示担忧,缴费率的下降会给当期基金收支带来较大挑战。
19个省份已下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率
目前,我国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定总缴费率为28%,其中,企业缴费为20%左右,个人缴费为8%。对于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完全由个人承担。
绿皮书指出,较高的名义缴费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缴费收入,但对于企业而言,这相当于增加了用工成本,会给企业带来较大负担。
近年来,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职工现金收入的增加,国务院提出自2016年5月起开始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可降低至20%;单位缴费比例在20%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降低至19%。
绿皮书显示,目前北京、湖南、甘肃、宁夏、重庆、四川、贵州、江苏、安徽、江西、新疆、山西、上海、天津、湖北、广西、河南、海南和云南等19个省份宣布下调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其中上海从21%降至20%,其余省份由20%下调到19%。
“考虑到当前经济运行对我国基金征缴的影响,2018年4月,我国继续提出企业养老保险降费的政策将持续到2019年4月30日,可见,缴费率的下降已是大势所趋。”绿皮书分析,缴费率的下降会对当期基金收支带来较大挑战。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力度。(社科文献出版社 供图)
60岁以下参保缴费人数将在2026年达到峰值
根据绿皮书分析,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岁以上参保人数约为16557.7万人(根据《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60岁以上实际参保人数为15598万人)。
由于人口老龄化趋势发展较快,尽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断扩面,未来20年内领取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人数仍将快速增长,到2036年达到32345.4万人,年均增长约3.85%。2037年以后领取人数趋于稳定,到2050年缓步增至32476.8万人,年增长约0.03%。
此外,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60岁以下参保缴费人数约为37354.5万人。未来20年参保缴费人数将呈缓慢上升趋势,年均增长2.70%左右,到2026年峰值45828.8万人。
2027-2045年参保缴费人数逐年下降,年均减少2.8个百分点。受人口老龄化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等影响,2046年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下降趋势加快,到2050年参保人数约19846.1万人,年均减少约5.78%。
2018至2050年全国60岁及以上参保人数预测。(社科文献出版社 供图)
北京广东两地已上解中央调剂金660亿元
该绿皮书首次分析和披露了我国从去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相关成效。所谓中央调剂金制度,就是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基金按比例上解给中央,再由中央按照各地的需要下拨,是在养老金全国统筹尚未实施前,对养老金地区不平衡的一种调剂。
绿皮书显示,从总量看,全国筹集的中央调剂金规模已经达到4029亿元,占全国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量的16%左右 ,人均年拨付4450元,占当年人均养老金支出的15%左右。
哪些地区贡献了养老金?哪些地方从调剂金制度中获得了直接的益处?绿皮书分析,10个省份的上解额大于拨付额,为净贡献省份,合计贡献额达到905亿元。其中,广东和北京两地的净贡献额为660亿元,占贡献总量的72%。21个省份为“受益”省份,其中辽宁、黑龙江、四川、吉林、湖北为排名前5位的受益省份,获益额都在70亿元以上。辽宁、黑龙江、四川三地的受益达百亿元以上。
“中央调剂金占收支两端的比例均为15%左右,说明3%的调剂金规模已经起到了一定作用。”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调剂金制度有力地缓解了部分地区的支付缺口压力。
近年来,部分学者采用不同方法测算我国隐性债务的规模。(社科文献出版社 供图)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
绿皮书建议,在这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启动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费率,根据绿皮书的测算,全国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可以设定在16%-20%。
浙江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副会长何文炯建议,要积极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制度,加强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此外,完善税收激励政策,发展完全积累型的个人储蓄养老金,实行市场化运营。
绿皮书还强调为了实现这些改革,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一是基本养老金的待遇水平不宜过高,既为补充养老金制度留下空间,也避免待遇水平过高可能引起的财务失衡与财政负担。
二是要体现适当的待遇水平差距和激励性,但是待遇差距不宜过大,尤其是不能因此而出现逆向的收入再分配,导致不同群体收入差距过大。
三是基本养老金制度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同时建立各级政府的缴费考核体系与责任分担机制,防止责任、风险上移。
四是建立科学、动态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以各地生活成本变动作为待遇调整的参考依据,并且注意维持不同群体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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