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应尽快出台见义勇为认定“国标”
在司法实践中,见义勇为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甚至时常发生“流血又流泪”的案例。
不过,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官方的一则通报却极大地鼓舞了人心。通报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鉴于赵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则通报中的主人公是因见义勇为、营救被殴打女子而被刑事拘留的黑龙江籍22岁保安赵宇。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对赵宇决定不起诉,意味着赵宇不再是犯罪嫌疑人了。赵宇案之所以从故意伤害到过失重伤,再到防卫过当之间反转,是因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见义勇为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是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有相关内容。目前,我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相关法规条例,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在进入立法程序多年后,至今仍没有出台。此外,由于各地法规不一致,导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负伤致残人员的医疗费处理等问题比较混乱。
见义勇为一波三折 舆论介入出现反转
2月17日,自称“制止侵害反被刑拘”的赵宇,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有网帖称:“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男子一脚,造成对方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14天。”
2018年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被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019年1月10日,因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赵宇在向警方交纳1万元“保证金”后,取保候审。
2月20日,警方认为赵宇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月21日凌晨,福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时警方称,李某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已于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将视其病况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赵宇案一波三折,在舆论介入后多次反转,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从“故意伤害罪”到“过失致人重伤罪”,当地公安机关侦办这一案件的案由变化,说明他们也在根据案件侦办情况调整工作方向。刑事案件侦办时需要根据证据进行调整,特别是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一方为重伤,更要慎重。而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具有监督职责,“实践中,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重新侦办或是不批准逮捕、不予起诉,都是正常情况”。
记者了解到,见义勇为不仅没有受到表彰,反而被拘留14天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
几年前,深圳大学生小涂在遇到一男子猥亵女性时挺身而出将对方打伤。猥亵女性的男子仅被行政拘留5天,而见义勇为救人的小涂却因救人过程中致实施猥亵的男子受伤,遭警方刑事拘留14天。
和赵宇案一样,在进入司法环节之后,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警方亦撤销此案,小涂被无罪释放。警方称不会留下案底,还按照见义勇为的标准对小涂进行了奖励。小涂也不用承担伤者的医药费用。
法律专家认为,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在见义勇为案件中,如果完全从造成的后果来看,由于确实造成他人伤残,见义勇为者应该承担伤者的医疗费。但处理这类事件,不应该只是看到结果,而忽视了本来的过程。“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执法没有问题,但‘执法片段化’有问题。不是‘谁先报警谁就有理’,也不是‘谁受伤了谁就是弱者’。如果警方如此执法,那就太教条化了。”
见义勇为缺法律定义 与正当防卫具共通性
有专家称,所谓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通常有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二是有一定的风险和危险;三是具有利他性;四是结果的双重性。特别是作为一种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行为,自愿施救者往往出于利他的动机,奋不顾身。在这种情形之下,要求一般民众(而不是专业施救人员,比如消防人员、游泳池的救生员等)瞬间对相关的利害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
“见义勇为者多半出于‘血性’,通常‘没想那么多’。试想,如果让大家面对紧急情况,都盘算一番、思考再三,还会有见义勇为吗?”专家反问,等到盘算有结果了,受助人恐怕早就被洪水卷走了,被大火吞噬了。况且,是否过失以及过失是否重大,是否有损害以及损害是否重大,到法庭上恐怕都得费不少周折才能审明白,要求普通民众在紧急状态下迅速作出判断并因此选择或调整其救助行为及手段,显然不合理。
法学界人士也认为,见义勇为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专门规制见义勇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与见义勇为接近的概念是正当防卫。因为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具有共通性,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身就包含了见义勇为的内容。因此本案的关键,仍然在于对赵宇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判断。
根据相关公开报道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加害人李某存在“踹坏门锁”“用烧水壶砸头”“用凳子砸”“强脱衣服”等暴力行为。赵某听到呼救,抵达现场后看到“醉酒的男子左手掐着年轻女子的脖子,右手举着拳头”。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这些细节说明,当时紧迫的不法行为正在发生,而且这种不法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所规定的“行凶、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再考虑到赵宇制止不法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打击的部位以及制止不法侵害后及时停手等客观行为,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标准不统一 救助标准存争议
近年来,“小悦悦”事件、“彭宇案”等引发了越来越多人对见义勇为的质疑。“扶不扶”成为很多人心中的道德难题,呼唤法律的正向引导。
早在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联合发起的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经政府核准登记成立。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以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等为宗旨。
记者采访发现,我国虽然成立了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但对于何种行为是见义勇为,在法律层面并不明确。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不明晰、不统一。河北、广东、山东、陕西和北京等地区将“救死扶伤”行为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而其他地区却没有。换言之,同一行为,在甲省可能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在乙省就可能不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各地因见义勇为认定而出现争议的情形有多种。有的是因为行为者是未成年人,有的因为行为者平时表现不好。例如,保安与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
除了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存在盲区,对见义勇为的救助标准也有很大的争议。
例如,河南人赵承利在广东清远因抢救溺水者身亡,广东省政府为其家属发放了100万元抚恤金。而同在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两个均被当地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家属,得到政府的救助标准却不一样。一家收到政府送来的66万元见义勇为抚恤金,而另一家只有13万元抚恤金,两者相差50多万元。
“这涉及公平问题,一方面,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应该统一,避免同样的事迹,出现你是见义勇为,他可能是故意伤害的局面;另一方面,事后的奖励标准要统一,避免出现见义勇为者作出了同样的牺牲,但在精神抚慰和物质奖励上出现厚此薄彼的情况。”市民张宇对记者说。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一位负责人认为,制定一部独立、统一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法,是改变现状的较好途径,“见义勇为人员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章存在各地不一、体系混乱、立法位阶较低、相互不衔接等诸多弊端,严重阻碍了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保障。由于缺乏全国性立法,导致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不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不尽相同”。
经费机制成掣肘 统一立法需加速
事实上,对见义勇为进行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由来已久。
从1996年开始,公安部多次启动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但由于涉及管理体制、经费、长效机制建设等问题,见义勇为的立法工作一直进展缓慢。
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30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关于尽快制定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的提案》,要求统一申请、确定、奖励条件,实现清清楚楚的“国家标准”。
2012年,民政部、公安部等7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但由于这份意见只是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阶位,在保障落实上存在省、市、县不同的层级,以及政法、公安、民政、卫生、用人单位等诸多部门面临“谁家的孩子谁来抱”和“九龙治水”的执行难题。
2017年3月17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6章、43条,首先是对见义勇为人员作了明确定义,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具体包括5种情形,同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正在实施侵害国家、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破获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等。
此外,《草案》首次将“保障”引入法规的命名之中,以区别于“保护”的提法,更符合社会将见义勇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必要保障兜底的诉求。
同时,《草案》除了在子女教育、个人就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之外,相较于地方立法对于伤残者医疗困难的保障,从出于道义的救济、救助上升到了医保“先行支付”、不足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解决”的兜底设计,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保障责任,增强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刚性。
让很多人不解的是,公安部的这部经过原国务院法制办审核,有望由国务院作为行政法规发布的《草案》,历时近两年了再无下文。
2017年10月,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专门设置了两条“见义勇为”条款,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此,法律人士给予高度评价,民法总则的“见义勇为”条款承载了公众的期待,最大限度地凝聚了社会共识。免除见义勇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给救助人或潜在的救助人吃了一颗定心丸,有助于激发更多果断、及时的见义勇为行为。
(原标题为《见义勇为认定“国标”应尽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