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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品信息描述瑕疵,不构成“欺诈”、“谨防冲动健身消费,单方解除合同面临违约”

看中国

2019-02-22 17:41

商品信息描述瑕疵,不构成“欺诈”

2016年9月的一天,小臧在某购物网站上看中了一台佳能(Canon)EOS 5D Mark III 单反相机,小臧遂下单购买了该相机,据该网站网页商品信息描述一栏的技术参数显示:该款相机内置可回收自动弹起式闪光灯,小臧收到相机10余天后,打开相机,并未发现闪光灯,当即与该网站客服人员电话联系,客服人员表示“关于闪光灯的问题,目前网站页面中已作了更改,现已备注清楚”;2016年10月,小臧再次致电,客服人员表示“网站已与供应商确认,小臧所购买的单反相机的页面描述确有问题,愿意退货并支付小臧200元补偿,而小臧则认为,自己本想购买一款带内置闪光灯的单反相机,但该购物网站网页上将不具备上述功能的相机描述为具备上述功能的相机,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遂将该购物网站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购物网站支付小臧三倍赔偿款45,297元;解除双方之间的购物合同、判令该购物网站退货并返还小臧货款15,099元。

购物网站辩称,其出售的佳能相机来源合法,非假冒产品,也是按市场价销售,该购物网站没有必要通过虚假宣传销售而从中谋取利益。涉案相机系知名品牌产品,产品性能是公开的,除在该购物网站处销售外,涉案相机在其他平台、商场均有销售,其技术参数不具备任何保密性,该购物网站也无需对该产品虚假宣传销售,故不同意小臧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系争产品为佳能品牌相机,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性能及相关技术参数均已公开,无任何保密性,随时可供消费者查询并了解,至于该购物网站在其网页中所描述的产品参数标识与实体产品不一致问题,应属在网页设置上的瑕疵及错误,在案并无证据证明该购物网站以此与实际不相符的参数标识作为卖点向小臧进行了推荐,故不能认定该购物网站为销售该产品而故意进行虚假宣传,且网站在得知该情况后,已及时进行了更正,小臧以此主张被告存在欺诈法院难以认同,对小臧主张的三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由于小臧在购买涉案产品时,该购物网站对于产品参数描述确实与产品不符,故对于小臧要求解除买卖合同,该购物网站收回涉案照相机,并退回小臧货款15,099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 官 提 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欺诈的构成要件有:一是要有欺诈的客观行为,二是要有欺诈的故意,三是要存在因果关系。所谓欺诈的故意,不仅包括实施欺诈行为的故意,也包括希望使得相对人因此陷入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本案中,小臧购买被告网站。上涉案产品时,关于闪光灯的参数标识与实际不符,但由于该相机为公开出售的产品。相关产品的实际参数、性能等均属于公开的信息,也易于获取了解,通过隐瞒该项实际参数进行欺诈的可能性较小,也并无必要,该购物网站也没有以该款产品有内置闪光灯作为特别卖点进行特别宣传,更有可能是设置网 页进行参数标识时存在的错误或瑕疵,而瑕疵或错误并不等同于故意,因此,消费者仅以商品描述页面存在的瑕疵或错误主张销售商构成“欺诈”,要求销售 商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法院难予支持。

谨防冲动健身消费

单方解除合同面临违约

2017年6月30日,瞿女士在某健身会所经工作人员的极力推荐下签署了《会籍合同》和《私人/小组训练合同》,购买了4年的会员卡及122节私教课,支付会费及私教费共计人民币64,328元。合同签订后,瞿女士就支付了全部费用。次日,瞿女士认为自身身体状况不适合高强度的健身活动,后悔购买上述服务,至健身会所,与工作人员协商欲解除合同,退还钱款,但健身会所要求扣除合同约定的30%的违约金后才能返还瞿女士钱款,瞿女士认为违约金过高,遂调解无果。瞿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或所退还其全部费用。

健身会所辩称,根据合同约定若签订合同后,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须按照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故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扣除30%违约金之后再退还剩余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及私教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均应恪守。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违约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瞿女士因自身原因而提出与健身会所解除合同关系,其应对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双方在所签合同中的约定“如会员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须按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故瞿女士在要求健身会所退还服务费的同时,也应向健身会所支付违约金。经本院调解,瞿女士认识到了自身违约的事实,同意扣除部分违约金,最终本案解除了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及私教合同,调整了违约金额,扣除后退还了瞿女士剩余钱款。

法 官 提 示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与健身会所签署了《会籍合同》,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双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消费者在缴纳会籍费用后,健身会所已向其开放和提供了健身场所及设施,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若因消费者自身原因欲单方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构成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随着健康生活理念的深入人心,健身服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人们对健身及专业教练的需求急剧增加,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消费者需谨记,在健身会所的大力推销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自身健身状况、居住地点、空闲时间等综合考虑是否购买健身服务,并且认真研读合同内容。若签订合同之后,再因身体不适、住所或工作地点变动等自身因素主动提出解约,可能会面临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

案例来源:《司法小故事》

法治唐镇综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