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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宇自由了,事情结束了吗?

头条

2019-02-22 11:07

2月22日,备受关注的“福州男子救人反被拘”一事又有新进展。记者从当事人赵宇的代理律师范辰处获悉,2019年2月22日凌晨1点多,在当事人赵宇家里,两位代理律师范辰、白飞云与赵宇共同接收了晋安分局送达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这意味着,轰动全国的“救人反被拘”案当事人赵宇,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而对于21日检察院给出的《不起诉决定书》,范辰则认为,该决定书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他透露,将对该决定书进行申诉,直到认定赵宇无罪为止。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显示,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2019年1月10日起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因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予以解除。《退还保证金决定书》显示,因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退还其交纳的取保候审壹万元保证金,请被取保候审人持此决定书、交款凭证和本人身份证件到中国农业银行领取。

案件疑点剖析

“故意伤害”怎么变成了“过失致人重伤”?

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到作出不起诉决定,再到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完全自由。在此事件中,当地检方的态度相对变化不大。但观察当地公安部门,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赵宇由“故意伤害”改为了“过失致人重伤”,其态度的转变,成为网友关注的一大焦点。

对此,北京德翔律师事务所主任安翔推测,公安机关在侦破案件的过程中,应该是发现了见义勇为的因素,所以在公开的移送起诉告知书中,改变了此前的说法。

“此举可能是为了给赵宇换一个‘罪名’,这样可以在确定是犯罪的基础上,为赵宇争取更轻的量刑。”安翔说。

不过,安翔也提出,公安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应该如此模棱两可。如果执法机关认定其行为是犯罪,就要坚决办;如果认定其不是,也要摆脱思维惯性,敢于坚决认定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

而针对网友对程序的疑问,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告诉记者,公安机关对“罪名”的更正并不存在程序问题。“公安机关通过补充侦查,发现新的证据,经研究以后,是可以改变‘罪名’的。”

视频截图。 视频来源: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

检方不批准逮捕,警方为何还要移交检方?

另一个使不少网友疑惑的地方在于,公安机关为何在检察机关决定不逮捕后,依然将赵宇移交检察院?当地警方的举动在程序上是否规范?

对此,安翔解释,从程序上看,当地警方的做法并无问题。

“逮捕,是刑事的强制措施,需要检察院进行批准。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会把相关案卷移送检察机关,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因此在安翔看来,在检方作出不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再将案卷移送检察机关,由其决定是否起诉,是符合程序规范的。

赵宇出示拘留通知和释放证明书。图据中国之声

警方是否涉嫌滥用羁押权?

在事实尚不清楚、赵宇反复强调自己是见义勇为、赵宇妻子待产、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的背景下,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尽早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是长时间羁押。因此,赵宇还错过了自己孩子的出生。

这对尚未定罪的“嫌疑人”来说,是否是正当权益的损失?对公安部门来讲,是否涉嫌滥用强制措施?

龙宗智告诉记者,警方在采取拘留措施时,只需要有犯罪嫌疑就可以,并不一定需要证据充分,所以从程序上来讲,警方的做法并无问题。

而在安翔看来,虽然公安机关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但公安机关最初适用法律的判断有误。“公安机关不应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而是应该经过更详细的调查后,再采取措施。”

赵宇的辩护律师接受采访。 中新视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