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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介入

看中国

2019-02-21 08:32

文 |人民日报客户端 彭波

201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近年来,校园霸凌案件呈现多发高发态势,而在此类案件中,成年人应当如何介入、如何界定造成的伤害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成为司法难题。2018年12月,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就涉及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未成年人陈某与多名未成年人发生纠纷并遭到围殴,其中有人用膝盖顶击陈某胸口、有人持石块击打陈某手臂、有人持钢管击打陈某背部,其他人对陈某或勒脖子或拳打脚踢。陈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水果刀乱挥乱刺后逃脱。部分围殴人员继续追打并从后投掷石块,击中陈某的背部和腿部。陈某逃进学校,追打人员被学校保安拦住。陈某在反击过程中刺中3人,经鉴定,该3人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二级。

公安机关认为,陈某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此对陈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后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认为陈某防卫行为客观上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陈某被9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人使用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双方实力相差悬殊,陈某借助水果刀增强防卫能力,在手段强度上合情合理。并且,对方在陈某逃脱时仍持续追打,共同侵害行为没有停止,所以就制止整体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来看,陈某持刀挥刺也没有不相适应之处。综合来看,陈某防卫行为虽有致多人重伤的客观后果,但防卫措施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属于防卫过当。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不批准逮捕。

最高检在此案例中同时说明,对于未成年人正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但是,冲突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成年人介入时,应当优先选择劝阻、制止的方式;劝阻、制止无效的,在隔离、控制或制服侵害人时,应当注意手段和行为强度的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