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拟规定:土壤质量不合格,不准办规划许可
《通知》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督管理。
其中要求,首先要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掌握的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将拟收储、已收储及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工业企业地块名单和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地块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其次,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上传的土壤环境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更新。
《通知》还要求,市、县级自然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规划管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应当充分考虑地块土壤环境质量及周边环境影响,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凡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相关规划许可。
(原题为:《土壤质量不合格 不准办规划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