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称“无理由退房”,开放商拒绝购房者退房被判返还首付款
但泸州恒大回复,小袁没有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不符合退房条件,如果退房需扣除总房款10%的违约金,接近12万元。小袁将泸州恒大诉至法院,泸州恒大也向法院提起反诉。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双方没能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是泸州恒大一方的原因所致,最终判决泸州恒大返还小袁全部首付款178032元。
广告称“无理由退房” 提出退房却被告知没签《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2018年6月,小袁在网上看到泸州恒大御景湾的房子广告,直接打出“无理由退房”的宣传,有些心动,便到售楼处询问,接待她的销售人员称公司确实有这项“无理由退房”政策。于是,同年6月21日,小袁与泸州恒大签订了《泸州恒大御景湾商品房认购书》、《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泸州恒大御景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总价1186877元购得一套面积为119.7平方米的房子,并支付了首付款178032元。按照约定,其余房款由小袁分期支付。
大概4个月后,小袁的工作发生了变动,无力继续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于是找到泸州恒大要求无理由退房。但对方表示,当初小袁没有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如果要退房,需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算下来接近12万元。
小袁回忆,当初签买房合同时,销售人员根本没提到需要签《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这回事,也未明确告知退房需要的流程手续。协商不成,小袁一纸诉状将泸州恒大告上法庭。同时,泸州恒大也提起反诉,认为小袁存在违约行为,需要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定:没签《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系销售方责任 返还全部首付款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泸州恒大通过官网等网络平台及报纸传媒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客户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前的任何时间,均可无理由退房”的广泛宣传。
法院认为,房屋销售人员在接待客户的过程中,需要主动告知客户上述“无理由退房”政策。如果客户有意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销售人员出示该协议书,并与之签订。虽然无理由退房需要以双方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为前提,但在该案中,由于销售人员没能告知小袁相关流程事宜,也没有主动出示《无理由退房协议书》,才导致双方没能签订该协议书。法院由此认定,未能签订该协议书的后果不能归责于买方小袁。
鉴于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此前签订的认购书、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法院最终判决上述合同于2018年12月22日解除,泸州恒大返还小袁已经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78032元。
律师提醒:购房过程中注意保存证据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2月19日下午,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泸州恒大,恒大集团四川公司的法务人员告诉记者,尚不清楚此事,会先去了解情况。截至发稿前,尚未得到对方回复。
“对方既然向社会公开承诺‘无理由退房’,那么该承诺就应当纳入双方的合同里。像本案这样先是到处广告宣传可以‘无理由退房’,却又在购房过程中设置陷阱,限制甚至剥夺买房人的权利,属于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小袁的代理律师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赵灿律师表示。
当前,各类卖房宣传层出不穷,购房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律师认为,首先要注意收集保留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其次,与销售人员谈购房事宜时,对方承诺的部分应尽量落到纸上,写进合同里,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留存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一般签完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商经常以办理手续为由,不将合同交到购房者手里,购房者可以先行拍照留存,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没有证据。
(原标题:《这房子还能不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