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直播空间不能成为“自虐”的秀场
死者家属的朋友称,该男子生前曾在“三个月时间内,天天要演喝酒”;有视频显示,一次死者在直播中“喝完都抽搐了”……如此“自杀式”喝酒直播,在“喝得越狠,人气越高,打赏越多”的网络平台利益分成机制激励下,无疑成了某种“催命符”。引发悲剧,几乎是必然。
事实上,2017年开始实施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网络表演不得含有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内容。很明显,“自杀式”喝酒直播,既显得残忍,也是直接在摧残表演者的身心健康。
这让人想起,2017年,自称“国内高空挑战第一人”26岁的吴咏宁,在湖南长沙某大楼坠亡的悲剧。生前,吴就是在各大直播平台经常发布自己的极限挑战视频,以换取网友的关注和打赏。
虽然直播喝酒、挑战极限,无明确的法律禁令,但客观上,走向极端的“自虐式”喝酒,以及拿命挑战极限的直播内容,都是将“猎奇”“冒险”做成了生意和流量,并异化为对自虐乃至自杀的公开展示甚至鼓励。作为利益关联方的网络平台,自然难辞其咎。
直播没有原罪,可一而再发生的悲剧,应该让人清醒,不加规范的直播市场,天然将会滑向失序和野蛮的一面。“自杀式”喝酒,没有任何专业保障的极限挑战也好,各式打擦边球的露骨操作也罢,背后都是“流量为王”的逻辑在推动。它们可能激发和放大人性之恶,鼓励铤而走险,对表演者造成伤害。
近年,网络直播行业风生水起,相关监管规定也密集出台,像此次涉事平台此前就已被列入黑名单。但喝酒、抽烟、赌博等直播行为依然我行我素公开上演,是否说明目前的管理强度与制度,还有着“致命”的漏洞?
对个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种种极端行为通过网络直播被公开传播、展示,成为换取打赏的“商品”,平台有责任当好把关者。直播空间不应该是法律和道德的虚无之地,如果网络直播最终是为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不敢为、不能为”的极端行为提供一个宣泄口,这无疑是整个行业的堕落。
直播也可能让人丧命,这再次说明,网络从来就不是真空地带,那些极端行为有着真实的破坏力。而纵容花式自虐、自杀式行为在网络直播间中泛滥,其后果也必将溢出屏幕,带来真实伤害。这是对于监管的提醒,也是对于行业价值观的提醒。同时,网民也当自律,避免自己成为“网络斗兽场”的嗜血观众,网络空间不该是人性的阴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