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伪造网签合同致买房泡汤,中介公司被判赔差价186万
伪造网签合同致买方违约
买房这件糟心事足足困扰了朱先生夫妇三年多的时间。
2015年7月底,朱先生夫妇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看中了房主张先生出售的一套位于西城区车公庄附近的房子,双方商定房价385万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付首付款、网签、过户等时间点,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
朱先生夫妇向房主交付了10万元定金和70万元首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应该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完成网签,80天内拿到银行的批贷函。可是,中介员工谭某却迟迟没有办好网签手续。直到2015年9月中旬,谭某才给了朱先生夫妇一份网签合同,朱先生夫妇按编号在建委网站上却根本没有查到这份网签合同。2015年12月底,朱先生夫妇去中介公司核实,才得知网签合同是伪造的,而且谭某也辞职了,中介公司也搞不明白谭某为什么要伪造网签合同。
更糟糕的是,网签合同是假的,谭某也没有协助办理批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如果逾期10天,朱先生夫妇还不能拿到批贷函,房主就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朱先生夫妇还要承担违约赔偿。房主以朱先生夫妇违约为由,不同意再履行合同,向朱先生夫妇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多次诉讼难改解约结果
朱先生夫妇不甘心就此解约,起诉房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同意支付剩余房款。
房主表示,朱先生夫妇没有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网签和批贷手续,已构成根本违约。房主不仅要求解除合同,还提出反诉,要求朱先生夫妇赔偿总房款20%的违约金77万元。
虽然朱先生夫妇一再强调,是中介伪造网签合同,而并非他们的原因造成违约,但是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员工伪造网签合同,未协助办理银行批贷手续,导致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终止。房主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约情形,在已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长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房主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而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也就是说,虽然中介公司有错,但买房的违约责任要由朱先生夫妇承担,今后,他们可以就自己的损失再去向中介公司追讨。
最终,法院不仅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还酌定朱先生夫妇向房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朱先生夫妇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10月底,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夫妇俩又向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认为两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朱先生夫妇继续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同样未获支持。
走完了全部司法救济途径,夫妇俩不得不接受了买卖合同已经不可能再继续履行的事实,只得考虑如何挽回损失。他们先是经过诉讼向房主要回了买房时支付的10万元定金和70万元首付款,接着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判中介赔近200万元
夫妇俩认为,从2015年7月底买房时到他们此次起诉,涉案房屋已经从385万涨到近670万元。中介的错误行为导致他们夫妇承担了巨大损失。除了房屋差价之外,还有历次诉讼的诉讼费、给房主的10万元违约金以及他们无房可住的租房费用等,各项索赔共计360万元,此外还要返还中介费。
在法庭上,中介公司只同意退还84700元居间费,至于其他损失都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朱先生夫妇因中介公司员工办理虚假网签合同导致违约并造成损失,中介公司负有赔偿责任。
在计算具体赔偿数额时,法院首先确认,朱先生夫妇被法院判决赔偿房主的10万元违约金属于实际损失,中介应予赔偿。
此外,中介公司对造成朱先生夫妇不能与房主完成房屋交易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应予赔偿。
法院认为,在2016年10月底二审法院作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终审判决后,朱先生夫妇就应息诉止损,因此法院以此时间点鉴定而出的涉案房屋价值571.46万元为参考,认定中介公司应赔偿朱先生夫妇房屋差价186.46万元。
另外,朱先生夫妇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费2万余元,中介公司也要赔偿。
计算下来,中介公司除返还84700元居间服务费之外,还要赔偿朱先生夫妇近200万元。据记者了解,此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涉及的款项已执行完毕。
(本文原题为《中介员工伪造网签合同 致使房屋买卖“泡汤” 买房人起诉索赔房屋差价 房产中介被判赔18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