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它经历了怎样的千锤百炼?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了解到,此前,《条例》草案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听取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最终在2019年上海两会期间审议和表决。而即使在最后“临门一脚”时刻,它依然经历了“千锤百炼”。
上海市人大透露,2019年上海人代会上,《条例》草案共收到代表意见和建议646条,与法规相关的意见有71处,最终36处得到采纳和修改。
表决通过之前,《条例》草案经历了哪些讨论和调整?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深受市民关注的关于一次性物品的限制措施正是其一。
当时,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关于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和旅馆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规定,在可操作性方面还需要再作研究。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一次性物品的过度使用是生活垃圾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对其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同时也要平衡环保要求和消费者的现实需要。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免费的”表述,着重强调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的筷子、调羹等餐具;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还有,关于产品包装物减量的建议。
有的代表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除了依据上海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还要依据国家法律。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此外,如今电商极其发达,关于快递包装物减量的条款也有不少代表提出建议。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只对上海的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提出快递包装物减量要求是不够的,建议修改。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废弃的快递包装物在生活垃圾中比重越来越高,为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应当将所有在上海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都纳入管理范围。
为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两点修改:一是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中“本市快递企业”、第三款中的“本市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修改为“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二是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本市快递企业”修改为“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
完成代表意见收集和草案修改工作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相比制定法律,更难的是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把它拿到人代会审议,就是希望能够凝聚最大的共识。”
此番《条例》全文公布,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垃圾分类在上海已纳入法治框架。细看《条例》全文,涉及全程分类、全链条管理、全民参与各个环节,共十章六十五条规定分门别类,清晰明确。
《条例》延续“四分法”的同时,进一步厘清了各类名称,并以通俗语言列举出许多实例。比如,“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对市民而言,最关心的莫过于垃圾分类投放由谁来管?
《条例》确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区分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按照《条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源头减量,是当前垃圾分类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难点,此前多为倡导性规定,《条例》针对特定对象提出了强制性要求。
比如,《条例》规定旅馆不得主动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餐具,如果主动提供,并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以前,不少市民担心自己分好了类,垃圾车却混装拉走,这种情况将被严格禁止。
《条例》明确全程分类:单位和个人要源头分类,物业公司要分类驳运,收运企业要分类收集和运输,最后处置企业要分类处置。与之匹配的是“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不处置”的监督机制,如果不按标准分垃圾,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以保障全程分类效果的实现。
那么,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如何处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而如果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