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维持李锦莲案293万元国家赔偿决定,驳回其他请求
服刑19年后改判无罪的江西农民李锦莲,因不服江西省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于2018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据裁判文书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已发布决定书,维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驳回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对于此结果,李锦莲女儿李春兰表示打击很大,目前还不知道该怎么办。据界面新闻此前报道,当初向最高法递交复议申请时,李锦莲曾抱有很大的希望,他相信最高法能够给他一个公正的结果。
李春兰对界面新闻称,她父亲目前还不知道最高法的判决结果,家里只有她知道,现在担心的是她爸爸看到判决结果后会接受不了。
李锦莲案发生于1998年10月9日,江西省遂川县横岭乡茂源村发生一起中毒事件,11岁的李某林和10岁的李某红在家附近的石壁上捡到四粒毒奶糖中毒死亡。翌日,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李锦莲被警方带走。1999年7月6日,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锦莲死缓,江西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1年2月24日,经最高法指令,江西省高院再审该案,维持原判结果。此后直至2017年7月9日,最高法决定第二次再审此案。2018年6月1日,江西省高院对李锦莲故意杀人一案做出再审判决:认定李锦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判决李锦莲无罪。服刑19年后,68岁的李锦莲终获无罪。
出狱后,李锦莲向江西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共计41402694.6元国家赔偿,其中包括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0902694.6元、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10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万元以及历年申诉的实际支出50万元。
2018年9月18日,江西省高院决定,向李锦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035036.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00元,合计2935036.78元,驳回了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对于赔偿决定,李锦莲及其家属非常不满意。2018年10月,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处提交了《国家赔偿复议申请书》。
2018年11月19日,此案于最高法开庭,庭审焦点是人身自由金、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李锦莲当庭提交了对其刑讯逼供的证据、对其妻陈春香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以及对其亲属被迫作假证的证据。江西省高院有两名法官出庭,提交了相关的法律文书、笔录、释放证明以及改判无罪后在村子里张贴公告的照片。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案号为(2018)最高法委赔16号的决定书,决定维持江西省高院做出的293万余元的国家赔偿决定,并驳回李锦莲的其他赔偿请求。
最高法审理认为,江西省高院支付李锦莲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超过了其获赔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比例,充分考虑了李锦莲受到的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不能认为该数额明显过低。
对于侵犯健康权赔偿问题,最高法认为,李锦莲诉称其因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遭受身体伤害,应向公安机关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江西高院作为再审改判无罪的审判机关,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义务机关。
此外,最高法审理认为,此案系赔偿义务机关江西省高院再审改判无罪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李锦莲提出的伸冤费用、推迟7年取得国家赔偿款的利息、给予司法救助、安置房屋和宅基地、补缴社保、安排工作、其妻子的死亡赔偿金、其女儿的误工费等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李锦莲如果认为是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导致其妻子非正常死亡,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另行提出国家赔偿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