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侵害反被拘14天”,对见义勇为者该豁免当豁免
近日,一则“小伙制止侵害踹伤陌生男子 被拘14天还可能判刑”的新闻,引发舆论关注。
据看看新闻报道,2018年12月26日,福州赵先生楼下一个女邻居大喊救命,赵先生前往施救,成功制止了入户施暴的一个陌生男子。施救过程中,赵先生踹了该男子一脚,造成该男子内脏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赵先生因此被当地警方刑拘了14天。后续消息是,如果赵先生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可能面临四年有期徒刑以及巨额赔偿。
媒体目前呈现了受害女子、赵先生、邻居及陌生男子等几方说法,这些说法是否确切,仍待查证。而如果他们所述属实,那赵先生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当初就不应该被刑拘,而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陌生男子踹门踢锁,强行闯入受害女子的私人住所,之后“说要留下来过夜”、“拿个凳子打晕我(受害女子)之后,他就试图脱我衣服”,这些行为都可看出,陌生男子有意图猥亵乃至强奸的行为。
而在“闺密跑出去报警”、听到求救声的赵先生赶到楼下施救,拉开了意图施暴的陌生男子,在此过程中,陌生男子对赵先生实施了殴打,赵先生为制止也做出了拉扯、踢踹等行为,“他是这只手掐着女孩的脖子,这只手顶在墙上这样打女孩,女孩被打得脸部已经是紫色的,感觉快喘不过气的样子,我才救她”。而关键的一脚,赵先生解释是“他抓着我的手指,是抓得很紧很紧的那种,我抽不出来,我才踹了他肚子一脚”。
基于这些情况,我认为,陌生男子存在明显的犯罪行为,抛开具体定性不论,其犯罪行为的情节也是相当恶劣的,存在砸门、入户、殴打等严重情节。在此情况下,若赵先生确实是采取适当的暴力手段予以制止,即使对施暴者造成了伤害,也属于正当的制止正在发生的伤害行为,不具有刑事当罚性,不应当以犯罪进行追诉。
可能有人会提出,赵先生采用踢伤他人内脏的暴力行为去施救,造成防卫过当。但这很难站得住脚:首先,在施暴行为非常恶劣、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以脚猛踹施暴人并没有超出一个普通人可能做出的合理且正常的反应范围,不属于防卫过当。其次,一个入户进行暴力犯罪的施暴者,其恶劣程度非同一般,不采取相当程度的暴力制止,难以从根本上制止其犯罪行为。
更何况,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来说,也不能过于严苛地要求其在施救或反抗的过程中保持完全的理性。只要其行为不属于明显的事后报复行为,均不应认定为事后防卫。
从新闻来看,报道并未提及警方对陌生男子的处理。本案案发已将近两个月,对于一个存在多位证人、明显具备现场暴力痕迹、受害人有明显伤情的案件,当地警方当时就需对陌生男子进行立案处理,并应采取刑拘的手段;之后,也该对相关证人做笔录。
遗憾的是,这些关键信息新闻报道并未呈现。陌生男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已经治疗结束,还要求让记者“晚一点打过来,他们在这边打麻将听不见”。
就目前已有的信息看,当地警方没有刑拘陌生男子,反而刑拘了施救的赵先生,显然需要充分的解释。希望当地警方拿出确凿的依据来释疑。
该案引发广泛关注,背后的舆论诉求也很明确:鼓励好人见义勇为,法律即使不能奖赏好人,也应当给予好人相应的保护。法律不只是由条文构成的,执法者的行动、司法者的理念和全社会的观念,都可能塑造法律最终的面貌。从“昆山反杀案”开始,正当防卫制度终于破冰,得到了其应有的关注和还原。而福州的这起案件,也应得到公正公开的处理。
□叶竹盛(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