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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丨给网事留下“铁证” 探秘全国首家互联网公证处

独家观点

2019-02-14 11:39

2019-02-14 07:43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万笑影 通讯员 程满中

互联网公证处办事大厅。

网店转让,如何办理公证?网络作品被侵权,如何保存证据安全有效?微信转账借款,是否可以公证确有其事……涉网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网络证据也越来越多,如何利用互联网创新公证的办证模式、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公证、实现公证业务的转型,已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近日,记者来到全国首家互联网公证处——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348号的杭州互联网公证处。随着和相关负责人、公证员以及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律师等一次次深入交流,记者发现,与“外表”上的改变相比,更重要的是互联网带来的深层次改变:既是开展互联网领域的公证,也是利用互联网创新公证的办证模式,更是融入互联网后对既有规则的一次次革新。

一次寻找视频

播放键的取证存证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作为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一部部长,黎丽没想到,从事公证工作15年的她,有一天会因为找不到视频播放键,差点存不了证。

事情的起因是去年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一起网络纠纷诉讼。换个角度可以这样描述案情:一名用户戴上VR头盔,打开“VR热播”应用,身临其境般紧张刺激地看完了恐怖悬疑电影《妄想症》,但他不知道,“VR热播”所属公司未经合法授权擅自播放的行为,已侵害了享有该作品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而针对涉案的《妄想症》《四大名捕2》《火锅英雄》3部作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5.56万元。

黎丽就是该起案件原告方的公证人。当时,接到原告代理律师徐如丹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后,黎丽认为这和以往视频取证并没什么区别,即在爱奇艺和该应用同时打开一部影片,开头、中间、结尾各录一分钟左右。但等所有设备各就各位后,她们俩都懵了:播放、暂停、拖放等只能通过VR头盔进行控制,屏幕上根本无法操作。

折腾半天一无所获后,黎丽提出建议,“要不,买个VR设备?”“不行。”徐如丹解释,这次公证仅针对网络传播侵权,跟设备没有关系,如果证据里出现了第三方的VR设备,案子就会变得复杂。

“捷径”走不通,两人只能拿着iPad,一个角度一个角度试着摆放,“没想到还真让我们找到了。”回想起当时景象,黎丽仍有点忍俊不禁:“我们举着摆角度、蹲着摆角度……恨不得站到椅子上去找。”最终,她们发现,在转到某一个角度时,屏幕上会出现一个小黑点,经验证,这就是播放键。

不只是黎丽,近年来,应对互联网公证中的各种问题已成为所有公证员习以为常的事情。根据需要将电视剧剪成一个一个的小视频;守着特定时间做保全;试玩游戏,对操作过程全程录屏……随着网络侵权花样翻新,公证员需要不断更新技能,取证存证的“家当”也越来越多:设备间内,各种功能、各种牌子的电子设备塞得满满当当。

公证员正在做网络保全公证。

一个淘宝女装

设计的“数据身份证”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推出的在线公证申办平台上线后,皇冠级淘宝店铺女装设计师马欣(化名)总算松了口气。原来,她设计能力强、风格独特,广受买家喜爱。但名气大了,剽窃、抄袭也随之而来:辛辛苦苦熬了几个通宵才完成的设计,上线没几天就会被其他店铺抄袭。

曾经,她也想过用著作权登记来解决,可咨询律师后却发现,著作权登记时间较慢,且费用较高。她的店铺每日都要上新,且几天就换一种风格,“如果等拿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再维权,黄花菜都凉了。”而通过在线取证存证平台,她可以实时上传设计图或设计草图来固定自己的著作权成果,公证处则会实时签发确权数据保全证书。而且,“有时都不用出具公证书,只要把在公证处保存了证据的证明发给侵权方,对方就会下架。”马欣越说越兴奋,像“讲解员”一样,给我们一一细数了平台的好处:可以对部分公证事项全天候在线受理,当事人可自行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在线申办公证……

“事实上,公证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预防纠纷,即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杭州互联网公证处互联网业务二部部长阮啸告诉记者,与出具公证书相比,电子证据保存费用要少得多,“同时,还可以避免因电子证据在获取、存储和提取的过程中存在的被篡改、储存不安全或存储终端灭失损毁等风险。”

采访中,我们听到了这样一个故事:一对情侣分手后,因微信转账记录发生了纠纷。于是,女方将自己手机上保存的聊天内容及转账记录做了公证,以证明对方向她借了钱,而男方也去做了一个反向公证,证明可以通过一个软件自动生成聊天对话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究竟谁说的是真话,谁说的是假话,会很难判断。但如果当事人能在证据产生的时候通过在线取证存证平台固定,就可以借助数据加密算法等技术,让电子数据拥有不可篡改的‘数据身份证’。”阮啸说。

一则网店转让

公告背后的创新故事

1月11日,蘑菇街在其规则中心发布了一条公告:“本公司同意,经平台审核符合要求的个人店铺,可以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之间,在签署蘑菇街店铺转让文件后按照操作指南升级为企业店铺。”

互联网公证处大厅,公证人员李祯冬和我们说起这个公告时,满脸笑容且有点“小骄傲”,因为这是他们团队和蘑菇街协商后共同拟定的一则公告。原来,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所以蘑菇街在商家后台向所有商户发布了一份“《电子商务法》操作指南”,其中,要求符合条件的商户在一定时间段里办理《蘑菇街店铺转让协议》公证。简单来讲就是,以自然人注册的网络店铺转变为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注册,需要做一个确权公证。

“我记得,那天阴雨连绵,一位蘑菇街店铺主到大厅办理商铺转让公证,但最后却没办成。”李祯冬回忆,当时经查询没找到针对这次转让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同意书,而蘑菇街商户服务协议中却明确规定,“未经蘑菇街同意,商户所持有的蘑菇街商户账号(账户)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出租、转让、出借或授权他人使用”。为此,公证员主动与蘑菇街法务团队联系,在沟通且达成一致意见后给对方提供了相关文本,最后蘑菇街以此为蓝本制定并发布了上述公告。

“别看现在经验这么丰富,都是建立在多年摸索的基础上。”一旁,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综合业务二部部长潘白枫补充道,并给我们讲起了该公证处的前身——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在摸索过程中的一个“代表作”。

一家皇冠级淘宝店铺的店主突然离世,她的丈夫想要继续经营这家店,如何处理?当时此类网络纠纷中网店的信用、知名度、美誉度等是否为财产性质、能否被继承等问题,着实困扰了很多人。潘白枫告诉记者,当时他们就另辟蹊径,从声明书角度去做了公证:先查明继承人范围,然后为放弃继承的人员办理声明书公证。“可以说,就是提供给蘑菇街参考文本的‘雏形’。”

一种从源头

全程介入的探索

无论是层出不穷的侵权场景、侵权方式对取证存证方式的挑战,还是对涉互联网公证规则的探索,亦或是规避风险的第三方取证存证平台,“都是倒逼式的一种转变,我们为什么不能主动介入?”这是杭州互联网公证处负责人徐小蔚在一次商务洽谈时表达的观点。

当时,他正在和一家网络技术开发公司负责人商谈如何开发网上投票公证平台。在徐小蔚看来,这是互联网公证发展的一种趋势。他用一个例子作了解释:公证处曾给一个小区的业委会换届选举办理相关公证事宜,“人力物力成本都很高,且效率较低。”公证员首先需多次参与事前准备会议,并对流程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对通知方式进行公证保全,如有入户通知还得全程跟着,最后再对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对此,他们认为,可以搭建一个网上投票平台,让全流程网络化。比如,让很多地方已经试水的微信投票加入公证的监督。“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构想,资金、公证规则等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通过互联网让公证全程介入的方式还可以在很多场景实现,如行政执法、慈善募捐等。”徐小蔚说。

这个想法,和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施建良不谋而合。“公证要主动融入社会治理,特别是网络空间治理。”施建良介绍,像这种全程介入,全省各地很多公证处已在不断尝试。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正如大型纪录片《互联网时代》中所说:“每一个我都使你变得更强大,每一个你都能够变得更有效。”在他们看来,未来公证不应只是传统的环节把控者或者某一形态的证明者,而是要把握源头,随时随地与事务产生相伴相随,拓宽公证业务与互联网其他行为或者事务的接触面。

【浙江新闻+】

互联网公证成长史

创新的脚步越迈越大

互联网时代,公证在新型的民事、交易、知识产权和金融等领域依然发挥着积极作用,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纠纷。立足于杭州数字经济优势,杭州市公证行业较早就开始在“互联网+公证”领域探索实践:落实公证“最多跑一次”改革,开启公证在线受理;顺应知识产权侵权阵地线下向线上转移,为“甄嬛”诉网易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开庭审理第一案等案件提供证据;适应互联网空间应用的发展,在互联网拦截广告软件、游戏APP侵权、网盘侵权等多个全国首例的案件中提供了公证证据支持。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的成立,意味着杭州在互联网公证上的探索上迈出更大一步。比如,让互联网技术与公证活动更加紧密结合,创新公证服务形式,突破“坐堂办证”的局限,实现了公证服务实时在线,便捷可达;完善电子证据收集、保管渠道,为知识产权提供更及时、更全面的法律保护;探索公证流程在线化、公证文书电子化的新模式,实现公证系统智能化,公证文书载体的多元化。

当然,这只是跨出了第一步,接下来,需要在当好互联网服务方式变革的“先行者”、当好互联网公证规则制定的“试验田”上下功夫,并积极探索解决现有的公证办证程序规则和互联网模式下办证规则的冲突,做实践互联网空间依法治理的“孵化器”和互联网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参与者”,最终超越“互联网+公证”,实现公证行业的思维转型和价值重塑,有机融入互联网生活。

(作者为杭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副处长 王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