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则酝酿修订,信托保险合作条件有望放宽
业内人士指出,信托机构和保险机构可形成优势互补,有望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PPP等领域广泛合作。保险资金配置信托计划的动力十分强劲。不过,随着受行政处罚信托公司数量的增加,在现行规定下,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可选受托信托公司的范围缩小,业内人士期待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信保合作条件酝酿修改
近日,中国证券报记者从多方面获悉,银保监会正酝酿修改信保合作条件,为开展信保业务受限的信托公司松绑。
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如果这一标准不修改,保险、信托都很难开展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
2018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抽查信托公司,对影子银行、交叉金融、信保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2018年上半年抽查的5家公司已于2018年底收到监管整改意见,处罚结果也将于近日陆续公开。其中,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已于1月18日公布对华润深国投信托的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46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万元,违法违规事由包括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等。除华润信托之外,其他几家信托公司也会收到监管罚单,其中不乏大型信托公司。
“如果处罚常态化,那么信保合作标准就有修改的必要,否则业务确实无法开展。”某中型信托公司业务人士表示。
险企可选信托公司有限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透露,一些对信托公司的行政处罚并未公开,目前符合信报合作条件的受托信托公司数量有限,导致信托报酬水涨船高。
华北地区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之前信托业务费率多在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但合规的信托公司减少后,业务费率基本是千分之三起步,导致险资投信托计划的热情减弱。
险资选择信托公司的标准除需要满足上述《通知》要求的三个条件外,一些险企还要求信托公司有国企股东背景,有些则直接列出了信托公司白名单。
一家大型保险资管人士介绍,险资有自己的偏好,有的不投“两高一剩”,有的只要回报够高就可以接受,目前行业普遍偏好排名靠前的信托公司。
另一家保险资管机构的高管表示,部分险企要求信托公司提供足够的贷款额度。根据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30%。目前很多信托公司的贷款额度已经用完,无法承接新业务,而险资投信托计划多以融资类为主,体量较大。
经过多重标准的筛选下,险企可选择的信托公司十分有限。于是,一些曾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通过财务顾问的方式,变相开展信保合作业务,受托公司仅仅是一个通道。
信保合作仍有潜力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险资配置信托产品的动力仍然很强。2019年和2020年是行业集中配置的非标资产到期的高峰期。资管新规实施后,非标产品供给减少,保险机构积极拓展另类保险产品,以提前应对非标资产集中到期的再配置问题。
一家保险公司高管表示,在保险资金配置非标产品的方式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管发行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是最普遍的形式。近几年信保合作规模增长迅猛,从2012年只有6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全年投资规模294亿元,发展到2018年共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1.26万亿。
普益标准研究院龙燕表示,目前信保合作主要有三种业务类型:一是保险资金对接信托资产,拓展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二是金融产品信托,如保险金信托和企业年金信托;三是股权投资,双方相互参股,为后续其他渠道的拓宽打下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各有优势,二者可以形成良好的互补。信托公司灵活的制度是其经营优势,可为包括险资在内的大体量资金提供股权、债权等安全的保值增值服务。保险资金则有长期低成本的特点,其长期稳定的机构客户可以发展成为信托公司的资源。信托机构与保险机构可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小微企业、PPP等领域开展广泛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原题为《监管规则酝酿修订 信托保险合作条件有望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