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下1月税后工资变多了?了解下新的累计征收方式
今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变为累计预扣法计算。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会产生税率跳级。
因为新个税法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累计预扣法可以使每月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这样那些只领固定工资的员工在年内就可以及时享受到低税率,无需在年终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了。
说白了,从一个纳税年度来看,前后两种计算方式所缴纳的个税总额是一样的,但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
日前,明治制果食品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小李就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反映了他新收到的1月工资比上月多了280元的事。
原来,小李2018年12月缴纳了490元个税,2019年1月缴纳了210元个税。他今年的工资没有变化,而且没有享受过个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会少交280元呢?对此,小李特意请教了公司财务经理郑瑛。
郑经理解释称,“在12月税务部门举办的个税专场培训中,专门针对这个问题作了讲解。因为今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转变为累计预扣法计算,所以每月预扣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之前相比存在差异。”
郑经理说,“像小李这样的情况,每个月扣除三险一金近3000元和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大约是7000元。去年12月是按月度税率表适用10%的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10元计算个税,计算公式是7000×10%-210=490元。今年1月是按照年度预扣率表适用3%的预扣率,计算公式是7000×3%=210。所以小李这个月的个税比上个月少交了280元。”
那么今年以后每个月小李都按3%的预扣率缴纳210元的个税吗?事实并非如此。
郑经理又继续解释道,按照个税新政的累计预扣法,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以小李每月固定12000元(已扣除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近3000元)工资为例,2019年1月适用3%的预扣率,(12000-5000)×3%=210元;2月也是适用3%的预扣率,同时减去1月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2-5000×2)×3%-210=210元,以此类推直到5月。
小李6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6-5000×6)=42000元,跳级适用10%的预扣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520元和1至5月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计算个税,42000×10%-2520-210×5=630元。7月也是适用10%的预扣率和2520元的速算扣除数,再减去1至6月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2000×7-5000×7)×10%-2520-210×5-630=700元,以此类推直到12月。
这样算下来,小李全年一共需要缴纳5880元个税,假设分摊到每个月预扣个税为490元,与2018年12月扣缴的个税是一样的。但是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相比还是减少了655元,小李2018年9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3500)=8500元,适用20%的税率和555元的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是8500×20%-555=1145元。
记者从税务部门了解到,自2018年10月起,个人所得税改革进入过渡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调整为5000元,并适用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将年度税率表按月换算,按照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而2019年1月,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转变为累计预扣法后,采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按照一个纳税年度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预扣率。
需要注意的是,累计预扣法下,年初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较低,一般适用较低级次的预扣率,随着累计额的增加,会出现跳级的可能。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都维持在3%一级,就不会出现预扣率跳级。如果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且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会从3%跳到10%一级。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最多会产生6次跳级,每月预扣的个税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