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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联繁: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

观点

2019-02-12 07:28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8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全年共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1.4万起,给予党纪政务处分1万余人。数量之多,既充分反映出过去一年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力度与成绩,但同时也折射出现实问题的严峻与复杂。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公报强调“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这恰恰体现了党中央强烈的问题意识,彰显了向黑恶势力“保护伞”亮剑的鲜明态度,契合党心民心。

众所周知,黑恶势力与腐败都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社会毒瘤,严重破坏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集黑恶势力与腐败于一体的涉黑涉恶腐败,更可谓毒瘤中的毒瘤。作为涉黑涉恶腐败的主体,“保护伞”是非颠倒,不履行保护群众的天职,而是纵容乃至利用、联合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令群众感到特别气愤,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而且还严重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可谓一举多得,利国利民!

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严在范围上,既要打击“显性”的“保护伞”,也要查处“隐性”的“保护伞”。一些“保护伞”与黑恶势力勾肩搭背、称兄道弟、利益输送,易于发现和惩处。但是也有很多“保护伞”熟悉政策与法律,隐藏深、潜伏久,难以轻易发现。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涉黑涉恶犯 罪案件的特点,主动出击、睁大眼睛,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逐一过筛,深挖那些“隐性”的“保护伞”。

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也要严在过程中,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作用,织牢织密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天罗地网。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中央要求,旗帜鲜明,切实加强对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领导,排除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过程中的重大阻力。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等单位应通力合作,信息共享,一起打响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歼灭战。同时,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进一步畅通群众参与渠道,保护群众的举报权利,有利于让更多的黑恶势力“保护伞”显形,从而夯实严查的基础。此外,还有必要强化群众对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评议,促进有关单位增强查处“保护伞”的压力与动力。

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还要严在结果上,用好2018年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所新增的第115条,让黑恶势力“保护伞”付出应有代价。该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新规定是专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利器,用好它是严查黑恶势力“保护伞”打通最后一公里的应有之义,有利于强化震慑,起到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作用。(作者是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