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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和RQFII制度大调整 准入放宽投资范围扩大

财经

2019-02-01 08:42

证监会多项举措鼓励引导资金入市

拟实施逆周期调节,放宽证券公司投资成分股、ETF等权益类证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减少资本占用,进一步支持证券公司遵循价值投资理念,加大对权益类资产的长期配置力度。

指导交易所完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拟取消“平仓线”不得低于130%的统一限制;扩大担保物范围,进一步提高客户补充担保的灵活性。

扩大QFII、RQFII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还可投资新三板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

QFII和RQFII制度迎来重大调整。监管部门在放宽机构准入条件的同时,还拟大幅度扩大QFII和RQFII的可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这两类机构将被允许投资于新三板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同时还可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

证监会昨日发布消息,就《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QFII和RQFII投资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证监会对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其配套规则进行修订整合,形成了《QFII和RQFII投资办法》及其配套规则,意在解决现行QFII、RQFII制度在准入条件、投资运作、持续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资本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引进更多境外长期资金。

此次修订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合并两项制度。将QFII、RQFII两项制度合二为一,整合有关配套监管规定,形成统一的《QFII和RQFII投资办法》和《实施规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只需申请一次资格,尚未获得RQFII额度的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仍以外币募集资金投资。

二是放宽准入条件,取消了数量型指标要求,保留机构类别和合规性条件。同时,简化了申请文件,缩短审批时限。

三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QFII、RQFII还可投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股票;债券回购;私募投资基金;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等。

此外,新规允许QFII和RQFII机构参与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可参与的债券回购、金融期货、商品期货、期权的具体品种,将由有关交易场所提出建议,报监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四是优化托管人管理。明确QFII托管人资格审批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的衔接要求,不再限制QFII聘用托管人的数量。

五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账户管理,健全监测分析机制,增加提供相关跨境交易信息的要求,加大违规惩处力度。

我国于2002年和2011年起,先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试点。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QFII总额度为1500亿美元(目前已增至3000亿美元),共有309家境外机构获得QFII资格,获批额度1011亿美元;RQFII制度从我国香港扩大到19个国家和地区,总额度19400亿元人民币,共有233家境外机构获得RQFII资格,获批额度6467亿元人民币。QFII和RQFII制度自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对引进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引导价值投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