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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还过了,为啥仍被追究拒执罪?

独家观点

2019-01-29 17:52

宋俊才展示判决书

谅解书

在2015年时,郑州一家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宋俊才,被安阳内黄县一家建材公司起诉拖欠货款不还,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偿还货款。宋俊才报警之后,警方查明原告公司提供的合同公章印文与宋先生公司的公章不同,也查到了私刻公章的嫌疑人,嫌疑人之后偿还了货款,也取得了原告公司的谅解。

宋俊才本以为事情到此已经完结了,但事后他突然被内黄县公安局刑拘,而且还将被检察机关公诉,理由是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钱不是我欠的,而且被还上了,怎么还在追究我的拒执罪?”宋俊才想不通这是咋回事儿?

没有接过的工程冒出 30多万元欠款

“突然通知我去开庭,说我们欠人家钱,听完很惊讶。”宋俊才是安阳林州人,他在郑州创办了一家建筑公司,并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2015年7月,宋俊才突然收到安阳内黄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当地一家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他的公司拖欠了34万多元的货款。

“我们就没去过内黄,也没接过这个工程,更没欠过谁的钱。”宋俊才说,他对这个诉讼一头雾水,委派公司法律顾问参加庭审。庭审中,建材公司提供了施工合同、工程款收据等各种证据材料,上面都盖着宋俊才公司的印章。

“我们当时就怀疑印章是伪造的,也向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但法院说他们不负责鉴定,要求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宋俊才说,他们先是向内黄县公安局提出报案,但迟迟未被受理。之后他又回到户籍所在地向林州市公安局报案,直到2016年9月,林州市公安局正式受理。

就在宋俊才报案期间,内黄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公司虽辩称其未承建内黄县某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并否认相关印章的真实性,但结合原告公司提交的欠条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344500元未付,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本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其却在原告公司多次催要下至今没有全部支付,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宋俊才的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的相应货款及利息。

警方调查公章伪造案欠款被嫌疑人偿还

一审法院判决之后,宋俊才正在向公安机关报案,他认为“一案不能两立”,没有提起上诉。

2017年1月9日,林州市公安局对宋俊才所报的公章被伪造一案正式立案,并对工程合同上的公章印文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工程合同上盖印的印文,和宋俊才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林州市公安局的办案民警对此解释说,这个鉴定结论只能说明合同上的印章和报案人提供的样本不是同一枚印章,“至于合同上的印章是不是建筑公司授权的?建筑公司对此是否明知?之前有没有过默许?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在警方介入调查后,私刻印章的人也浮出水面,系河南濮阳的一名建筑从业人员王某。办案民警介绍说,警方此前对王某进行了刑拘,王某承认了自己为承接工程,私自伪造了印章和手续,建材公司的货款也是他所欠。在2017年3月13日,王某向建材公司支付了拖欠的货款,此后建材公司出具了一份谅解书。

对于王某,宋俊才说,他曾在2007年左右和王某有过业务合作,但此后未再联系。在王某私刻公章一事暴露后,他们公司又接到了多起相关的纠纷,均已报案。

2019年1月24日,记者去往安阳内黄县,找到了一审原告的建材公司,该公司供应科的王科长向记者证实:一审判决中的欠款确实已经还上了,他们公司也确实出具了对宋俊才公司的谅解书。

本以为事情已了结又被告知已涉嫌拒执罪

宋俊才认为,事情已经弄清楚了,欠款也还上了,事情到此就了结了。但没想到,2017年5月18日,他突然被内黄县公安局拘留,理由是他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时候我就知道了,欠款虽然还上了,但是对方公司没有去法院说,法院还在执行这个案件,法院移交给了公安机关侦查。”宋俊才说,在当时,他向警方说明了情况,也提供了相关的证明,警方次日就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

而到了2018年5月,宋俊才又被告知,他涉嫌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已经被内黄县公安局移送到了检察机关,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钱本身就不是我欠的,而且早就被还上了,为啥现在要追究我拒执罪?”宋俊才说他怎么也想不通,而且,林州警方已经调查出了真正欠钱的另有其人,为什么还要他履行一审的判决呢?

欠款虽被偿还但拒执罪已经构成

1月24日下午,记者去往内黄县人民法院,该院相关负责人在核实后表示,该案件目前正由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到法院阶段。之后,该负责人向记者提供了此案一审法官联系方式,记者从1月24日起,使用多部手机多次拨打,对方始终未接听。

对于宋俊才质疑的“欠款已经被偿还,为何还追究拒执罪”,该院执行庭的王书明法官解释说,一审判决是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他们执行生效判决,本身没有问题。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时,发现账户上有40余万的流水,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况,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他们随后将案件移交给了公安侦查。

内黄县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说,法院在2016年的10月份就将拒执罪的案件移交到了公安机关,而欠款是在2017年3月份才履行的。“拒执罪构成在前,还款在后,虽然欠款还上了,但拒执罪已经构成了,被执行人履行欠款的话,法院在量刑的时候可以从轻,但是拒执罪还是构成了。”

律师说法

判决已生效不能抗拒执行,当事人可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

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的于继春律师认为,从程序上来说,一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没有进行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而根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就属于拒执行为,情节严重的会涉嫌犯罪。

于律师同时认为,本案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建筑公司认为公章系伪造,其名称和资质被他人冒用,建筑公司可以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调查结束,作出结论之后,如果确认建筑公司也是受害人,建筑公司可以针对一审判决进行申诉或申请检察监督。

此外,对于伪造印章者偿还的款项,如果查明确系偿还的是民事判决确定的款项,那这个判决因为已全部履行而应执行终结。在责任主体可能错误的情况下,就存在一个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问题,刑法具有谦抑性,随后的司法程序应该会做出公正的裁决。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丁丰林 实习生 王洁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