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录相取证再救人:别把善良逼入绝境
田声传
据《新京报》1月23日报道:一名安徽籍男子在武汉街头行走时,突发脑出血跌坐在地上,途经此处的5名大学生因担心“碰瓷”被讹诈,他们先拍照取证后才开始救人。我读了这则新闻,心中真的是五味杂陈,啼笑皆非。我对五位见义勇为的大学生表达崇高敬意的同时,又陷入了对社会道德缺失的焦虑之中。
曾几何时,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尊老爱幼等行为,都是我们引以为荣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上下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涌现出了无数可歌可颂,感天动地的道德楷模。然而,仿佛是一夜之间,中华民族的这座精神丰碑坍塌了、崩溃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荡然无存,似乎每时每刻都生活在陷阱与阴谋中。即使是在车祸现场或有人突发疾病倒地的危急情况下,好心人在实施救助之前,得先证明被救护者倒地或受伤与“我”无关,得先保护自己不被事后讹诈。是谁种下了这枚畸形的道德苦果,将人性中本该自由行走的善良,一步一步地逼向冷漠的绝境?
不知始于何时,在我们浩瀚的汉语词汇中,悄悄地多了“扶不起”这么一个三音节的词语。为什么“扶不起?”人们最经典的解释是发生在南京的那个“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上午,64岁的妇女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乘车时摔倒,同样在此乘车的26岁的小伙子彭宇将其扶起后,与随后赶来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彭宇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如果事情到止结束,一切当然是岁月静好。然而,徐寿兰随后指认是彭宇将她撞倒导致受伤,并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而扶人者彭宇却否认撞倒了徐寿兰,认为自己很无辜。案件经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赔偿原告徐寿兰45876.6元。这是一起十分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解决争议本是一件好事。但是,谁能想到这个判决书一出来,不仅引发了激烈的舆论争议,而且使这个案子演变成了“扶不起”或“扶不扶”的道德问题标本。
其实“彭宇案”发酵的真正原因,并非在于徐寿兰究竟是不是彭宇撞倒的,而是对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的不当陈述表示抗议。在这份“(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判决书中,法官在陈述判决彭宇赔偿原告徐寿兰45876.6元的理由时说:“如果被告(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法院判决书中这段完全依据个人猜想推理的陈述,被网民们发现了重大的逻辑漏洞,言下之意是:不是你彭宇撞的为什么要扶?不是你彭宇撞的为什么要跟到医院不走?不是你彭宇撞的为什么要出医药费?对于这样的“神问题”,我想,不仅彭宇回答不上来,所有的网民回答不上来,恐怕即使是古西腊雄辩家苏格拉底再世,也难以回答上来。正是这些无解的问题严重违背了社会公众对正义的基本认知,才使“彭宇案”陷入舆论的漩涡。大家都知道,“彭宇案”的最终结果是,彭宇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他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撤诉了。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并签订了保密条款:“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更为吊诡的是和解之后,彭宇竟又承认自己与原告徐寿兰在车站时有过身体接触。
尽管“彭宇案”的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和解,但案件的和解,并没有消除人们对一审判决书中法官过于随性化陈述的不满。由此,使这起案件被舆论众口铄金,成了“好人被冤枉”、“道德滑坡”、“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甚至有人在评估此案对道德体系的破坏力时说,它使我们的道德建设倒退了50年。当然,这个断言过于夸张和偏激,有误读的成分,但其负面效应的确不可小觑。加上“彭宇案”之后,全国各地又接连发生了多起见义勇为者遭讹诈的事件,特别是2014年1月2日,广东省东源县漳溪乡46岁的村民吴伟清,因好心扶了一位摔倒在地的老人后被讹诈要求赔偿20万元。为了自证清白,他愤而跳水自杀。
这些事件产生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加深了公众对“扶不起”的畏惧感。救人之前先录相、拍照的现象,早在这五名大学生之前就有人这么做过了。2014年2月,江苏省泰兴市街头一名女子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倒在地上,开车途经此处的两名司机停车后,也是先拍照、录相再开始救人(北京晚报)。2015年9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街头一名头上流血的老人趴在地上,多名市民在施救前用手机拍照,大家约定,如果被讹诈要相互作证(河北新闻网)。这种现象,像是戴着镣铐跳舞,虽然也能实现见义勇为的正义,但毕竟这是一个无奈的“次优选择”。
先拍照后救人现象的产生,反映的深层次问题是社会诚信焦虑,并且这种焦虑自古就有。大家一定还记得曾经读过的《农夫和蛇》、《东郭先生和狼》的寓言故事吧?只不过我们在由传统农耕社会进入到商业文明的今天,这种“焦虑”被进一步加剧。思维的改变,必然会影响到行为的改变,如果社会诚信过度流失,势必会将已经步履维艰的善良逼向绝境。要遏阻这种道德颓势,我们除了对见义勇为者给予道义上的掌声外,更要在法律上为他们撑起制度的保护伞。进一步完善“好人法”在举证、免责、奖励、惩戒等方面的条款,同时,在法律上要对讹人者严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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