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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要回100元“嫖资”报假警,获两年有期徒刑,真相是什么

文化娱乐

2019-01-25 10:41

1月23日,李某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抢劫了。警方经过调查,最终认定李某涉嫌抢劫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李某报案所称的“抢劫案”另有隐情。通过视频侦查,李某当天与一名陌生女子走进了一个巷子里的小屋,可能涉嫌嫖娼。

面对警方的讯问,李某承认自己当天是去嫖娼了。但他刚一进屋,女子就大声呼叫,引来其男友诬陷他是强奸,遭遇“仙人跳”。为了脱身,李某给了600元钱了事。

警方找来这名女子进行讯问,没想到的是,该女子交代的竟是另一个版本。

女子交代,当天李某女子谈妥价格后,进屋嫖娼。事后打算要回“嫖资”,遭到女子拒绝。之后李某便用手掐该女子的脖子,迫使她“退钱”。

女子进行反抗并大声呼喊,李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用刀抵住女子脖颈,再次逼迫该女子交出“嫖资”。

女子的呼喊声引来男友,进屋与李某搏斗并将其制服。女子因挣扎,手上受伤,男友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李某掏出了钱包里的近600元钱,仓皇逃出。

事后李某考虑这600元钱,无法向家属交代,遂有了开头“报假警”的闹剧。

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受法律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既然卖淫属于违法行为,那么,从事违法行为所获得钱财,是否受到法律保护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方式为拘留和罚款,并没有没收违法所得。且卖淫并不构成犯罪,也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根据《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虽然“嫖资”属于违法所得,但法律没有规定予以没收,属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应受到保护。

当然,并不是所有违法行为所获财物,都受法律保护。可能因构成犯罪,由相关法律直接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

即便国家法律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也是由有关机关予以罚没,私人不能侵犯。

本案,李某给付“嫖资”后,“嫖资”便属于该女子的私人财产。“嫖资”不是赠与,是交易的对价,因此不适用赠与的撤销情形。

那么,李某在给付“嫖资”后,又抢回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所谓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案李某女子取得“嫖资”后,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抵住女子脖颈,逼迫该女子交出“嫖资”。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私人财物抢走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从事违法行为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进行抢劫,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考虑李某积极赔偿女子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即便是违法所得,也不能再通过违法手段抢回,本案李某一错再错,最终导致刑事犯罪,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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