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呼之欲出
《经济参考报》1月24日刊发题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呼之欲出》的报道。文章称,服务业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大产业,到2020年市场规模将超过50万亿元,但供给总量不足、质量不优、效率不高的矛盾仍比较突出。《经济参考报》记者日前从多位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门加紧磋商完善现有政策,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呼之欲出。
据权威人士透露,纲要与此前政策相比,问题导向性更强,着力于补短板强基础,含金量更高,执行力度更大。纲要将分门别类制定指标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等,重点支持人工智能等生产性服务业、健康养老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教育医疗等社会性服务业。多位权威专家还表示,下一步将加快服务业全面开放步伐,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政策,提高政策的优惠性和普惠性,在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实质性举措。
服务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程度持续提升。国家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8年,服务业增加值46957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52.2%,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7.6%,比国内生产总值和第二产业增加值增速分别高出1和1.8个百分点;服务业增长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59.7%,比上年提高0.1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高23.6个百分点;拉动全国GDP增长3.9个百分点,比第二产业高出1.5个百分点。
“预计到2020年,服务业规模超过5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可能达到55%至60%,基本形成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产业结构。”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同时指出,我国研发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滞后,生活性服务业有需求但缺供给,更缺乏高质量供给。
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被列上重要议程。早在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举行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加快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研究服务业发展顶层设计,强化服务业发展政策储备。
今年1月召开的服务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提出,研究制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要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新要求相衔接。各部门要在系统梳理、深入总结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对行动纲要内容进一步充实丰富,尽快修改完善行动纲要并按程序上报。
记者了解到,目前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已经基本编制完成。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服务业研究室主任王佳元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说,通过有竞争力的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先进制造业特别是智能制造的发展,通过高品质生活性服务业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需要制定更有针对性的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未来政策扶持重点涉及三大攻坚战、民生领域、金融尤其是普惠金融、科技金融和供应链金融、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融合、职业教育、养老等。通过服务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筑业走出去。支持关键领域技术研发,扶持研发服务业发展,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动向价值链、产业链高端攀升,实现整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王佳元透露。
作为参加过该行动纲要征求意见的专家,商务部研究院国际服务贸易研究所所长、发改委服务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李俊也表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纲要,要突出服务业重点领域,尤其是面向未来的高技术、高品质服务业。
具体来看,要重点推进三类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一类是生产性服务业,这类产业要突出高技术、创新型服务发展,尤其是一些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的新服务发展,例如互联网、特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会创造一系列新服务。第二类是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现代供应链、新零售,以及餐饮、美容美发等生活性服务业,强调服务的质量以及服务消费的便利化。第三类是社会性服务业,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要强调公共性、普惠性。
如何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政策含金量?“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建设一套与之适应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李俊表示,不同类别服务的高质量评价标准并不一样,要针对不同类型服务业分门别类制定相关体系。
“在政策可操作性方面,还要区别不同类型的服务业,根据具体服务业的行业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这就意味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一方面要制定适用所有服务业的普惠性政策,还要针对具体行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李俊表示,需要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政策的优惠性和普惠性,尤其是要在企业敏感性较强的税费减免等方面出台实质性举措。
迟福林指出,要以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政策为重点,提高市场主体经营领域的政策“含金量”。以竞争中性、所有制中性为原则实现各类市场主体的充分竞争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条件。要实现服务业领域从补贴个别企业、行业的产业补贴政策,向为需要支持的产业提供更好的基础设施和市场环境的现代产业政策转变。
“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还在于服务业市场的全面开放。”迟福林说,需要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除部分关系国家安全的服务业外,凡是对国有企业开放的,都对内外资企业开放;凡是内资经营范围的规定一律适用于外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