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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法律”谋取非法利益,“假官司”的套路防不胜防

独家观点

2019-01-23 07:09

2019-01-23 06:47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罗亚妮 通讯员 毛林飞

起诉5万元却最终按2万元调解,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申请执行人为何放弃部分诉请?原告又是如何写下悔过书受罚呢?

一起看似简单的民间借贷案件,却隐藏着一个又一个套路。办案法官从案件细微处入手,抽丝剥茧,揭开了套路贷的“面纱”。

近年来,虚假诉讼逐渐演变为一种诉讼公害,其中套路贷是最常见、最突出的虚假诉讼行为:别有用心的当事人借助诉讼手段,把法院当成自己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

1月22日上午8点40分,三门法院集中宣告首批4起虚假诉讼处罚结果,一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丁某向三门法院院长汪勇钢提交了这份悔过书:“对于本案,我并非全部了解,出于朋友的信任,我乱用身份信息,没有考虑到事情的后果,以后对于放高利贷等行为,我坚决不参与......”

去年5月,丁某向三门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戴某返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并由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撤回对担保人符某的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戴某返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分八期付清。协议生效后,戴某未及时还款,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分到了院长汪勇钢手上。

汪勇钢院长收案后,觉得起诉5万元调解却变成了2万元有些蹊跷,针对这个疑点,他调阅了原卷宗,发现借条笔迹与借款人笔迹书写不一致,于是联系了被执行人戴某做调查笔录。戴某反映自己不认识丁某,只向江某借过2万元,截止起诉之日,已向江某还款1.81万元。后查实,实际出借人江某与名义出借人丁某通谋,在借条出借人一栏补填了丁某姓名,并以其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江某被罚9万元,丁某被罚4.5万元。

据悉,为了推进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专项活动,三门法院成立了最高规格“专班组”,由院长汪勇钢担任“班长”。“专班组”成立3周以来,已研究制定该院2019年1号文件《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专项活动的工作方案》,完成了打击虚假诉讼套路贷相关政策汇编,目前集中宣告处理首批4起虚假诉讼案件,6人受罚。

当天上午,三门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五家单位现场签署了《关于建立非法民间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制的会议纪要》,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明确要建立常态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打击非法民间借贷犯罪行为的特点、成因、查处以及管辖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与此同时,三门法院向县公安机关现场移送首批5起涉套路贷诈骗案件,举行了案件移送交接仪式。

近年来,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日益严重,并朝着专业化、职业化趋势蔓延,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据了解,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虚假民事诉讼案件872件,涉案金额达7亿余元;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数435件,法院改判数239件;移送虚假诉讼刑事案件136件249人,已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件32人。

【浙江新闻+】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利用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简单点说:是指为了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诚信缺失、恶意诉讼、虚假诉讼和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行为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