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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神宗时一个谋杀案引发朝野地震长期悬而未决

独家观点

2019-01-23 07:46

要说民间的各种偷抢拐骗,杀人放火,任何朝代都有。但有很多案子很快就能办理,但也有些案子看上去并不大,但往往能牵扯到高层的领导人物和政策制定,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清末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案子是一个,北宋的一件谋杀案——“登州阿云案”也是一个。“登州阿云案”其实案情并不复杂,审讯也很顺利,但围绕该如何判决,大宋朝堂却先后争论了十几年,而且涉及范围极广,不仅有关于刑律之争,还涉及到了变法派和守旧派之争,甚至还有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才导致这件案子长期悬而未决,甚至最终来了个大反转。

阿云因定亲对象太丑而意欲谋杀,对方受伤未死,朝廷争论不下

此案发生于北宋神宗熙宁元年(1068年),登州有一位叫阿云的女子,在她母亲去世后不久,被许给一户韦姓人家,而且已经履行了采纳程序,也就是已经完成订婚了。不过,当阿云得知她的未婚夫长的很丑陋之后,心里很不情愿。“初,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一天,她趁未婚夫熟睡之际,想要将其杀死。但阿云毕竟是个女子,最终只是致其受伤,并未致死。“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然后这个案子就被官府得知,官府立刻展开调查。

赵顼

官府怀疑此事为阿云所做,于是将其抓来审问,不等对其用刑,阿云便将事情经过一五一十的全部交代了个清楚。时任登州知州的许遵认为,“云纳采之日,母服未除,应以凡人论,谳于朝。”阿云与韦氏订婚之时,正在其为母亲服丧期间,这桩婚姻按律是违法的,因此不能按照谋杀亲夫的重罪论处,而应该以普通谋杀罪定罪。

案件呈送大理寺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这个判决遭到许遵的反对,他认为“云被问即承,应为按问。审刑、大理当绞刑,非是。”也就是说这应该按照自首从轻的政策去处理。

宋神宗见双方意见不一,于是将该案移交刑部审理,刑部官员认为许遵为阿云开脱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审判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过,宋神宗却觉得阿云也挺可怜,“诏以赎论。”

谁知,此案至此远未结束,才刚刚开始而已。

朝廷长期争论不下,此案始终未有定论

此案过后不久,许遵升任大理寺卿,御史台官员却上书弹劾许遵,认为许遵在阿云案件中“议法不当”,不应该担任大理寺卿。许遵则反驳道,“刑部定议非直,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守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许遵

宋神宗于是又将此案交给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同讨论,结果司马光支持刑部、王安石则支持许遵,神宗最终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同时于当年七月下诏,“如果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者,从谋杀减二等论。”等于是将这个判决直接写进了律法。

然而,即使宋神宗下旨,朝中仍然有很多大臣不服,认为许遵的争辩完全违背了法律本意,强烈要求组织官员重新审议,并要求罢免许遵的大理寺卿职务。宋神宗见群情汹汹,于是下诏要求翰林学士许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三人重新审定,结果三人和王安石意见一致,于是神宗下诏说以王安石意见为准。而原来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审理阿云案的官员则全部因为“检法失当”而获罪。

然而,事情至此仍然没有结束。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人继续上奏,坚持认为许公著等人意见不公,神宗于是令王安石和王师元等反对官员反复辩论,但双方僵持不下,谁也不能说服对方。神宗无奈之下于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下诏:从今以后,凡是因谋杀而致人受伤的,如果自首或者按问欲举的,就上奏朝廷,由朝廷决断。

王安石

面对皇帝的圣旨,刑部官员刘述、丁枫认为皇帝的这份诏书不够明确,不能发表。于是神宗干脆重新下诏“以后碰到这类案子,按去年七月的诏书意见处理”,并将前一封诏书收回。

然而,刘述等人依旧反对,要求将前一封诏书交到中书省和枢密院合议,当时枢密院的文彦博和吕公弼都反对王安石的意见,宰相富弼也劝他不要固执己见,王安石不听,此案久拖不决。这年八月,神宗再度下诏,以后这类案子,还是按照今年二月的诏书办理。“安石既执政,悉罪异己者,遂从遵议。”同时将刘述等人贬职,司马光上奏力争,神宗不予理会。

元丰八年(1085年),宋神宗驾崩,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再度为相,于是再度将此案拿出议论。同年十月,宋哲宗下诏,强盗按问欲举自首者,不用减等。于是,这件公案的处理意见又扭转过来了。此时距离熙宁元年(1068年)已有十七个多年头了。

此案为何久而未决,争论的焦点早已不止案件本身

这件案子之所以会争论长达十余年,事实上争论的焦点早已不止案件本身,而是夹杂了太多的其他因素。

司马光

1、刑律之争。按照宋朝刑律,子女在父母服丧期间的娶妻或者出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因此阿云与韦氏即使已经订婚,也属于违法行为,官府并不支持,所以阿云并未被认定为“谋杀亲夫”,这一点大家都没有意见。在律法层面,大家争论的关键在于,阿云是否应该“减刑”。根据《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的规定,自首减刑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受害人尚未告发,罪犯主动到官府自首的;二是罪犯所犯的轻罪已经被发现,但犯人却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发现的重罪;三是犯罪之后,罪犯让他人代为自首的;四是如果有容隐犯罪者行为权力的亲属或部曲、奴婢代为自首的;五是被官府捉拿后,主动承认官府问询范围意外罪行的。如果按照宋律的规定来看,阿云这种“坦白从宽”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自首减刑的情况,许遵认为阿云应该适用自首减刑的理由是于法不符的。

2、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用重典以救时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国,各级官员在法律执行方面,多为从严、从重、从快。因此,《宋刑统》虽然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初的执行力度上,无疑要更为严厉,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势的。而随着政治社会的逐渐稳定,严峻的刑罚却显然已经不再适用,因而很多朝廷官员便希望把“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这是慎刑派的主要观点。而重刑派则认为应该遵从祖训和旧例,对犯罪行为保持严惩态势,从而保证威慑效果。而“登州阿云案”恰好就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双方自然据理力争。

赵光义

3、变法派和守旧派之争。“登州阿云案”恰好发生在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前后,王安石变法的一系列政策,显然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自然而然地站在了王安石的对立面。对于这些守旧派来说,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手段,打压变法派,他们才不会去关心案件的本身问题,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们就反对,只要是反对王安石的他们就支持。这是造成这种争论持续不下、且争论范围逐渐扩大的主要原因,同样也是造成哲宗时期案件出现大反转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登州阿云案”看似不太复杂,但其中牵扯的方方面面元素太多,至于司马光主张按照宋律对阿云进行惩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单纯地依法行事,甚至是为了打压变法派,我们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