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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谁家过年协商不成后分手,男子向女友要回40万彩礼,合理吗?

快讯

2019-01-23 10:30

2015年底,30岁的益阳男子刘某与丧偶单身的29岁山东女子隋某在长沙通过手机交友软件取得联系后相识,俩人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一起。2016年4月,刘某与隋某决定结婚,刘某家人给了隋某10万元的彩礼钱。

2017年2月2日,刘某与隋某回到刘某老家举办了婚礼。刘某的叔叔给了隋某亲属从山东老家赶来参加婚礼的交通费1万元。婚礼当天,刘某的父母依当地风俗给了隋某“改口费”1万元,以及价值1万余元的金器。婚礼上,隋某又收到了刘某舅舅赠送的两件金首饰。

俩人走完了婚礼程序,却迟迟没有领证。原来,2016年12月30日,在隋某的要求下,刘某曾写下一份保证书:保证努力赚钱、买房、买车后再领结婚证。但此目的一直未实现。

2017年底,俩人因过年回谁家产生分歧。隋某不愿意跟刘某回家过年刘某只好一人回家过年,此后便开始分居。2018年4月,当刘某再次回到长沙后却发现隋某把家中东西已经搬空,之后便失联了。

心有不甘的刘某女友隋某起诉到长沙岳麓区法院,要求返还他所给付的彩礼、路费、改口费、红包等费用共计40余万元。

隋某称,10万元彩礼已经由刘某拿走用完了,路费是他叔叔自愿赠与的,改口费和红包被刘某拿走一半买了车,另一半还了他欠他舅舅的债务,钻戒是一人一个。

那么,刘某及其家人给隋某的这些钱,是否因两人未登记结婚,而返还呢?

彩礼起源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聘礼”,在我们国家具有特殊的意义,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义务赠与,一般情况,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不得反悔。

所谓附义务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女方应该按约定履行结婚的义务,如果结婚目的实现,则赠与成立;如结婚目的未能实现,赠与应该是不成立的, 那么,赠与不成立的情况,如何处理呢?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隋某作为受赠人,她的义务应是完成结婚。实际上,隋某只与刘某举办了婚礼,并未进行婚姻登记,不构成法律上的夫妻。

所以,根据合同法约定,刘某应有权主张隋某返还彩礼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也明确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但是,对于交通费、改口费以及金银首饰等这些赠与是否需要返还呢?

法律只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对于其他礼节性赠与未做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下几种赠与不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本案,刘某亲属在两人的婚礼上,给付了交通费、改口费及其他金银首饰。其中交通费,是隋某亲属从山东赶到刘某老家的路费,此目的已经实现。改口费,是隋某改叫刘某父母为爸妈的费用,此目的在婚礼当场也已实现。对于在婚礼现场赠送的金银首饰,属于双方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对于礼节性赠与,一般不适用返还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与隋某同居和举办婚礼期间,刘某及其亲友为隋某购买及赠送的首饰以及“改口费”“路费”“红包”等支出,属于双方之间的礼节性赠与,对于刘某要求隋某返还首饰折价款以及红包、路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返还。但是,如真如隋某所述,已被刘某拿走用完了,也就不存在返还。

婚姻非儿戏,必须要谨慎。如果决定结婚,就算前方有刀山火海,也要一起闯,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当然,如果不想与对方结婚,趁早告知对方,也是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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