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人民法治网讯(记着王瑞平 王清平 通讯员 侯成胜 田甜)1月21日上午,延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3日,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裴某、程某及四名辅警在延津县经八路与S307线交叉口转盘东南角依法查处酒驾。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一车辆未按导向绕转盘行驶,形迹可疑。民警裴某、程某及三名辅警先后驾驶警车尾随至东屯镇大屯村一条土路处,将驾驶该车的被告人崔某控制。民警告知崔某有酒驾嫌疑,让其配合接受调查,被告人崔某不配合交警执法并联系他人到达现场,被告人崔某等三人对执法人员采用谩骂、撕扯、用嘴咬的方式阻挠民警执法,导致驾驶人崔某逃跑,并造成程某等四名执法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经新乡新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程某、辅警布某损伤处为轻微伤。
庭审中,法庭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等3人涉嫌妨碍公务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3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整个庭审历时6小时,该案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厮打民警,妨害公务,致使多名警务人员受到伤害,带来了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此类案件的公开审理,对于更好的保障政府机关部门人员依法履职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这里,法官也给大伙提个醒,在生活中如果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内容、方式有异议的,应当采用合法合理的途径进行复议、复核或者申诉,切莫使用暴力触犯法规。
友情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