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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波事件持续发酵,敲诈勒索情形知多少

独家观点

2019-01-22 15:14

【财新网】(记者 周东旭)吴秀波出轨事件真相仍旧扑朔迷离,双方各执一词。1月18日,当事女主木木的父母发布公开信。让舆论一时哗然的不仅是明星出轨,而是出轨后还将当事女方“设计”进了看守所。而后,吴秀波一方发布律师声明,称木木父母的“公开信内容不属实,我们已将此情况反映给公安机关,并将追究发表人的法律责任。”1月19日,吴秀波妻子何震亚通过吴工作室发布声明。当天,木木父母再次发公开信。

木木被刑事拘留的事由是敲诈勒索。关于敲诈勒索曾有多起颇有争议的案件引起关注。黄静购买华硕笔记本电脑多次出现异常现象,要求巨额赔偿,致黄静因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并被批准逮捕,后不起诉。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结石宝宝”的父亲也曾因与奶粉企业交涉赔偿,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再审改判无罪。

除了“维权类”案件外,官场是敲诈勒索的另一个多发地。各地相继爆发的“雷政富版”案件,大多遵循了同样的轨迹,色诱党政干部、偷拍开房,以不正当性关系敲诈勒索,且屡试不爽。敲诈勒索固然是违法犯罪行为,但部分现象能够长期存在,敲诈勒索案件一再引起争议的土壤亦不能忽视。

对于吴秀波案,北京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德峰分析说,该案法律关系比较简单。首先,所谓分手费或精神损害赔偿等,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婚外情分手单就这一行为本身,谈不上伤害。当然,如果女方出现怀孕或者被欺骗等情况,男方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

所以,木木是否构成敲诈勒索,核心就在于是否用揭发别人隐私等威胁方式要求吴秀波给钱。孔德峰说,如果木木确实采取了威胁等手段,则很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所谓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刑法条文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判断标准分别为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也就是说,敲诈勒索五十万以上,就有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孔德峰解释,是否构成敲诈勒索,主要看当事人是否通过威胁他人名誉、隐私、家属亲人安全等方式,迫使对方交出财物,被敲诈人的隐私等正当与否,不影响敲诈勒索的成立。比如,官员有贪腐行为,某人以此相威胁不给钱就举报,并获得财物,就属于敲诈勒索,这与合法的举报权是两回事,因为合法举报不存在向对方索要财物的行为。

威胁或要挟的方式是多样的。孔德峰说,即便有合法的索赔权,属于自身法定权利,也要使用合法的手段,否则也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目前还没有更多的细节披露,当事双方也是各执一词,比如,木木究竟是否真的威胁吴秀波,并向其索要钱财。也就是说,是否真的存在威胁行为,是法律判定的关键。”孔德峰分析,如果是吴秀波自愿给钱,哪怕是其妻子发现并要求追讨,法律上也很难追回。当然,“如果吴秀波给木木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在这个意义上,吴秀波的钱还真的可能未必是想给就给。”

当然,如果木木并未采取任何威胁行为,是吴秀波自愿给其财物,则不会涉及敲诈勒索。如果真如木木父母公开信所言,木木是“被设计”,则背后还可能涉嫌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就此,孔德峰分析,假如吴秀波先是自愿而后后悔,或者,其妻发现且坚决不同意使得吴秀波反悔发生纠纷,并“设计”木木,则是另外一回事,此时,木木不仅不涉及敲诈勒索吴秀波等人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不过,即便如此,“要想找到证据证明某一当事人为另一当事人编了个套,太难了。”

对于威胁行为的判定,司法实践也要权衡各种不同情节。比如,当事一方只是通过网络揭露,并未提到财物,只不过,在当事一方提供财物后,则停止揭露行为,过一段再次用此说事,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孔德峰说,这需要根据具体个案来看,如果行为是连贯的,虽然没有索要财物的直接言语,但通过默示或暗示等行为表现,也可能实际上构成威胁行为。

而且,对于“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无论被曝光的隐私是否真实存在,都不影响定罪。作为经典案例的2009年海南一中院裁定的谢天开敲诈勒索案就明确,犯罪行为人以揭发对受害人不利的“隐私”为要挟,强行索要受害人财物,数额较大,不论该“隐私”所涉及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均不影响行为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不过,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法院前法官曾撰文分析,司法实践中,有些敲诈勒索案件确因被害人过错引起,行为人以被害人过错相威胁或要挟实施敲诈勒索的,与其他敲诈勒索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程度有所区别,不宜机械根据数额、情节定罪处罚。具体案件的处理,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性质、过错与犯罪之间的关联度大小等因素,综合确定定罪量刑幅度。

事实上,因不正当性关系索取赔偿而引起的敲诈勒索争议,因上访维权向政府索赔引起的敲诈勒索争议,以及因消费维权索赔引起的敲诈勒索罪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比较典型认定相对复杂的三种类型,因为背后往往又与国情、人情等交织在一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2018年第2期《中国刑事法杂志》曾撰文《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分析,权利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道德权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有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客观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或道德基础,这就是假想的权利行使,可以按照禁止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对待。如果一种错误在道义上不值得谴责,这种错误就是无法避免的,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如果错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这种错误就是可以避免的,无法排除责任故意。

文章称,对于假想的权利行使,只有当这种行为在道义值得谴责,才可以犯罪论处。如果这种行为在道义上不值得谴责,属于道德所容忍的行为,就可以排除责任故意。比如某人做某领导情妇一年,领导后抛弃小三,小三非常生气,向领导索赔50万,否则就要向有关机关告发(小三索赔案)。对此案件,小三并无道德权利或法定权利进行索赔,小三的这种索赔行为也无法为道德所容忍,索赔行为在道义上值得谴责,因此这种行为就不能排除责任故意,故可成立敲诈勒索罪,但可减轻处罚。若小三怀孕,以怀孕为由向领导主张赔偿(怀孕小三索赔案),如果赔偿数额在社会一般人看来是合理的,系道德所认可的行为,那就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如果数额过高,但以抚养孩子为由向男方索赔也是道德可以容忍的,在道义上不值得谴责,故系责任阻却事由。

“无论如何,法益理论都不应脱离伦理道德的约束和指引,伦理道德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刑法存在的重要基石。”罗翔在文章中提到。

资料图:吴秀波。图/东方IC